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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17]145号
区环保局、南沙区环境保护水务局、市空口岸委土地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
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已制定相关工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环境保护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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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保局建设单位独立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工作指引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独立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可以适当延期验收,但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
二、验收程序
(a)自行或委托编写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记录,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验收报告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其履行。
验收报告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文件等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前言、验收监测依据、建设项目概况、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环评及环评审批要求的主要结论、验收评价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及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环境管理检查、民意调查、结论及建议等。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监测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条件稳定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期间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验收期间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参照企业自我监测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的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进行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3)信息披露。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向公众披露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国家信息平台(注: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在完成验收资料后十日内,应向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一式两份)。
三.验收要点
建设项目独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需要对验收报告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建设单位需要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意见。
(一)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考核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进行,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文件或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2.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未得到治理或重大生态破坏未得到恢复的问题;
3.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排污或无证排污;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是否需要相互衔接;
5.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内容是否有重大差距和遗漏,验收结论是否清晰合理;
6.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项目建设配套保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功能置换、人居保护等环保对策。
7.是否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不能通过环保验收。
(2)验收意见的内容。
验收意见应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调试效果及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
验收意见(每页)应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四.验收资料的归档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行“三同时”。
(三)在市政取水范围内,提供水务部门出具的排水证明(城市排水许可证)。
(4)排污口标准化设置说明及带有“排污口标志”的现场照片(打印在A4纸上)。
(五)主体工程和环保设施的彩色照片。
(6)如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接收单位资质复印件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七)环评文件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期环境监理的,提供建设期环境监理报告。
(八)环评文件审批意见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提供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证明。
(9)如果环评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安装在线监测仪器,应提供在线监测仪器对比监测报告和在线监测仪器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证明。
(十)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制度。
(十一)竣工相关图纸(包括工程竣工图和污染治理工程图)。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五、未通过验收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采用的生产技术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未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报批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获批准的;
(二)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或实施环境保护设施,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
(三)建设单位因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但改正未完成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不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不及物动词后续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七、国家和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图
广州市建设单位独立进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流程图
附件1
现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附件2
国家现行排污单位自我监测技术规范参考目录
披露方式:主动披露
广州市环保局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发布
来源|广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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