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中,一部新的法律提上了日程——行政纪律法,牵头起草单位是国家监察委员会。
《行政处罚法》的制定是适应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需要。今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在实施监察法的同时废止。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处罚”。
同时,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中央纪委对外通报,2018年1月,国家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问题——“查处案件4058件,处理5641人,给予纪律处分和政府处分4327人”。“政府纪律处分”首次取代“行政纪律处分”,出现在通知中。
你可能会问,什么是“行政处分”,和以前的“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有什么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概念,不仅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还包括对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公职人员的处罚,在最初的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监督法》实施后,监督对象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的行政处罚概念不再适用。因此,引入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指的是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惩罚。”马怀德说。
首先,从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而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
众所周知,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关(国家级监察部、省级监察厅、县级监察局)不复存在,主体自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其次,从行政处罚的对象来看,行政处罚的范围比原范围有所扩大。
本来,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JISC成立后,其监测对象不仅包括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还-
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委托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经理;
在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依法履行公务的其他人员。
总之,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被纳入监督范围,他们也是政府制裁的对象。
最后,从行政处罚的方式来看。
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根据监察调查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警告、录音、录像、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决定。”
记者注意到,在《监督法》实施和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了《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其中还明确了国家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颁布前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
因此,随着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作为国家对公职人员行政处罚的特别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是实践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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