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有待调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各部门、各地方、社会各界人士指出,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引起社会关注,建议修改刑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对草案进行补充和完善。
首先是修改刑事责任法定最低年龄和拘留、教育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将通过特别程序个别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刑法》的修订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整体修订,我们将拘留和教育改为特殊教养教育。
其次,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罪,明确对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或者对幼女造成伤害等情节严重的案件从重处罚。加重有特殊责任者的性侵犯罪。与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监护、收养、护理、教育、医疗等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较重处罚的具体情节。
冒充去上大学被视为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社会上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事件,应具体界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窃取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以此取代高等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就业资格、他人获得的就业安置待遇。同时规定,组织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来源 |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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