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攸县91岁老人刘某出卖宅基地内一棵树,邻居认为树是村民集体财产,阻止其出卖。为此,老人儿子和邻居吵起来。老人在一旁劝说,突然脑出血昏迷,最终去世。老人儿子起诉邻居,要求赔偿。
此案经攸县法院一审后,与老人儿子吵架的邻居被判承担15%损失,即36981元。邻居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邻居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焦点是:老人儿子与邻居吵架,老人劝架时发病死亡,与邻居究竟有何关联?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株洲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对此案焦点进行了详解。
91岁刘某家住株洲攸县某村,2020年3月25日,老人出卖屋前的一棵树,托人将已挖出的树运走。即将吊树上车时,邻居看到,上前站在树根处,阻止装车运走,认为该树是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询问老人有无林木买卖的相关手续及证件。
此时,老人儿子路过,让司机把树运走。儿子和邻居遂发生争吵,老人便在一旁劝阻。老人在劝阻二人时,身体不适,突然蹲下。儿子扶他回家休息,随后出门和邻居理论,双方就此发生肢体冲突。
老人随后昏迷,送医后被诊断为小脑出血破入脑室。经主治医师会诊,老人具备开颅手术指征,但年龄高,身体状况差,估计难以耐受手术,术后恢复差。患者家属经商量后放弃治疗回家。3月26日中午,老人在家中去世。
老人去世后,其儿子要求邻居赔偿医药费等,具体金额协商未果后,将其起诉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两家相邻生活多年,亦系族亲,理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刘某出售的树确实生长在他家的地基内,邻居作为刘某邻居,亦在该村生活多年,理应对该树生长位置的土地的使用权情况知悉。
在此情况下,邻居仍以该树系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为由要求买主出示相关手续、证件,并强行阻止装车运走,显然不是合理解决问题的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邻居的不合理的处理问题行为,致使刘某儿子与其发生争执,而刘某在劝阻双方争执的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救治无效死亡。邻居强行阻止刘某卖树并与其儿子发生争执,系刘某脑出血的诱发因素,邻居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酌定由邻居对刘某死亡所致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刘某儿子的损失范围为医疗费等共计246542元,故邻居应赔偿246542元×15%=36981元。
一审判决后,邻居提出上诉,认为没有证据支持他和刘某儿子发生争执是导致刘某脑出血的诱发因素。
邻居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针对这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审判决的意见,认为:本案双方系族亲,并相邻居住多年,应互帮互助,和睦相处。上诉人邻居为阻止刘某家卖树,与刘某儿子发生争执,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显然不是合理解决问题的方式。刘某正是因为听到儿子与邻居的争执,从家里出来进行劝阻,突发疾病,经救治无效死亡。邻居强行阻止卖树并与刘某儿子发生争执的行为,系刘某脑出血的诱发因素,该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故,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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