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包含十七种抗癌药物。近日,国家健保局发布《关于将17种抗癌药物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B类的通知》。根据通知,氮杂胞苷等17种药品(以下简称“议购药品”)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确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根据通知,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协议药品转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在尚未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统筹地区,应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的缴费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在有效期内,如果列有仿制药(仿制药),国家健康险局将根据仿制药的价格水平调整药品的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果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国家健康险局将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
根据通知,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在2018年10月底前,按照支付标准将协议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开投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在11月底前实施。
通知强调,各统筹地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协议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医疗机构2018年发生的实际费用如因协议药品列入目录等政策原因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应在年末清算时给予合理补偿,在制定2019年总量控制指标时应综合考虑合理使用协议药品的因素。同时,要严格执行协议药品的有限支付范围,加强使用和管理,重点监控和分析高成本、大剂量的药品,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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