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瓦州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带领多人侵占厂房,殴打企业员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犯罪嫌疑人孙坚等人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资产,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公司起诉后,于2016年3月15日被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拒不认罪后以奇怪的方式取保候审。此后,虽然公安机关查明了罪名和相关犯罪事实,但仍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实,其不仅挪用公司260万元贷款给他人牟利,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万元以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低刑期为十年以上。但时隔一年,孙坚等人依然逍遥法外,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对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和原告进行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
江苏木易阻燃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员工透露,孙坚等人取保候审后,不得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组织人员查封公司营业场所,控制公司生产经营资料及账册,殴打公司员工。该公司的业务已经因其违法行为停止生产和经营,员工在家歇业。当事人称,孙坚等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因危害公司经营管理、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司法机关没有对其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导致其更加肆无忌惮的犯罪行为和报复行为,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从有关法人处了解到,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营利性活动,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巨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前述法律,孙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孙坚应该判十年以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孙坚犯罪情节严重,社会风险大,无特殊身体状况,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逮捕孙坚。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准予取保候审,会导致社会危险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串供、毁灭证据,还会妨碍刑事侦查的正常进行;而且还会给受害者、证人和其他公众带来报复和进一步侵权的危险。事实也证明,非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孙坚,在取保候审期间做了很多进一步的违法行为。然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直让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是否违背了他执法为民的初衷?中间隐藏着什么样的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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