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碰撞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前后发生两次碰撞,且责任大小难以确定,应作为事故处理,前后两次碰撞应先平均承担责任——、熊希龄、诉卢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点]
道路交通事故中,前后发生两次碰撞,造成相同的损害后果。交警部门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出具了两个相关的案件编号相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案件,属于存在竞合(累积)因果关系且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特殊案件。应该作为事故处理。首先,两次碰撞应平均承担责任,然后根据两次碰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
案件号。(2016)豫0103民初4454号
审判庭: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
首先,前后两次碰撞包含在事故处理中
这是本案第一个争议点。交通事故数量的认定是损害赔偿责任划分的前提和条件。在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中,出现了两种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碰撞发生在两个独立的时间空,间隔近5分钟,产生两个独立的行为,应该认为是两起事故。还有一种观点是,虽然时间不同,地点相同,原因竞合,损害结果难以区分,应该纳入一次事故处理。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具体时间空。在同一个地方,不同的时间,如果两次碰撞是独立的,互不影响,就应该认为是两次事故。然而,间隔时间不是也不应该是判断事故数量的主要标准。对于普通道路交通事故,一般情况下前后间隔5分钟,足够双方及时处理事故现场。但在这种情况下,在前一次碰撞和下一次碰撞之间,卢传斌可能被困在车内,无法动弹。张辉状态不明,没有和车分开。两人都不能及时处理事故现场,使得事故一直处于不清晰、持续的状态,直到第二次碰撞。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5分钟还是更短的1分钟或30秒,都应视为一次事故的延续期。
其次,在损害后果方面。一方面,事故现场不在摄像监控范围内,无法准确判断第一次碰撞后前后驾驶员的伤害程度和周围环境,也无法推理或证明前后碰撞造成的损害后果比例。如果按前后事故处理,显然很难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无法准确区分两次碰撞的死亡参与,即死亡是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在因果力量相互竞争,无法具体划分的情况下,将因果力量归结为不同的事件,并使之细化、清晰,违背法律事实,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相反,将其作为事故处理,更符合事实还原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公正判断和解决纠纷。
最后,从交警举证分析。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不同的是,交警部门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是出具了编号为【2015】00023-1和编号为【2015】00023-1的两份交通事故证明。00023-2.根据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的相关工作经验推断,这两起碰撞事件之间一定存在不可分割且相互影响的联系,否则不可能出具两个00023为同一案件编号的交通事故证明。在审判实践中,虽然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证明和交通事故证明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中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责任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第二影响及损害后果的因果认定
因果关系的识别和类型是本案中第二个有争议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时,才能产生民事责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等价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其实都是纯学术概念,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属于法律适用范围,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即如何考虑和确定某些具体事物之间的关联程度。
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判断道路交通事故与人身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把握并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社会经验常识。摒弃简单界定概念的思维,全面收集和调查现场证据、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结合普通人正常视角的常识、人情、风俗习惯等常识。,并具体分析不同的案例。
二是法医鉴定结论。要尊重客观事实证据,用科学论证来补充。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法医鉴定,但不限于或迷信法医鉴定。需要将鉴定结论融入实际案例中进行推理和反复推敲。但其他证据充分、确凿的,无需鉴定即可确定因果关系。
第三,各方利益均衡。在难以排除或确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范围,防止受害人因因果关系确定的严格而获得赔偿,避免侵权人因因果关系确定的宽泛而承担过重的负担,实现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平衡。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从碰撞强度来说,赵俊伟以时速60多公里的速度开着满载的卡车,擦过高速公路护栏,然后撞上张辉的车辆左前方,也就是司机的位置,然后冲到紧急车道外的斜坡上。不难想象,即使没有发生第一次交通事故,车辆是安全的,张辉毫发无伤。在这种冲击下,张辉仍然面临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二、死亡时间方面,交通事故中第二次碰撞后张辉仍然有生命体征,医院死亡证明上写明死亡地点在去医院的路上,说明张辉在之前的交通事故中并没有当场死亡。所以第二次碰撞作用在张辉驾驶的车辆前方位置,会严重加重对张辉的人身伤害。
再次,在法医鉴定中,法医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称张慧死于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损伤所致的创伤性休克,无法确切区分两次碰撞的死亡参与,即她的死亡是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结合现场物证、证人证言、常识经验、科学论证等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交通事故二次碰撞与当事人死亡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相当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
再者,从因果关系来看,交通事故中的数起碰撞属于典型的无故意接触的数人侵权行为。根据数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具体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三种类型,即《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死亡结果是两次碰撞的共同作用造成的,前后两次碰撞中的任何一次都不足以造成当事人的死亡结果。可以判断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其中一人以上将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推定因果关系类型,即“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所指的同时(累积)因果关系。
三、交通事故二次碰撞责任划分
1.当竞合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难以确定时,应当平均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承担平均赔偿责任。”所谓确定责任大小的能力,是指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前提下,通过考虑致因力的比例来确定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责任大小难以确定,这意味着虽然损害的原因和后果是明确的,但不能核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致因力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推定每个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相同的过错和原因力,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无法准确区分两次碰撞的死亡参与,即死亡是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证明,没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此,当无法核实被害人的死亡是由第一次碰撞还是第二次碰撞造成,且难以确认两次碰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致因力的比例时,确定两次碰撞各自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双方在两个碰撞阶段的过错程度,承担分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应根据现场物证、鉴定结果、讯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具体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针对第一次碰撞,陆传斌在笔录中表示,在变道过程中“车身未拉直”、“将转向车道”,其驾驶拖车的碰撞位置在右后方保险杠上方,可以判断陆传斌没有按规定在安全距离内超车。另外,路传斌驾驶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车辆后方无标志牌,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所以,第一次碰撞,卢传斌应该负主要责任。同时,张辉驾驶的后车和卢传斌驾驶的前车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在此基础上,确定卢传斌承担70%的责任,张辉承担30%的责任。
鉴于第二次碰撞,赵俊伟在他的文字记录中说,前面的事故车辆是在距离事故现场两三百米的地方被发现的。正常情况下,应提前减速,及时刹车,仔细观察,才能顺利通过,甚至停车救援。但基于多年的驾驶经验,他误以为自己可以全身而退,但仍试图通过,最终未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典型的基于自信的主观过错,应对二次碰撞承担主要责任。然而,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卢传斌和张辉未能打开应急灯或设置警告标志提醒后来的车辆避免再次发生事故。据此判断,赵俊伟承担80%的责任,卢传斌和张辉各承担10%的责任。
综上,本次交通事故二次碰撞造成的死亡后果,陆传斌、赵俊伟、张辉分别承担40%、20%、20%的责任。
[相关案例]
1.汽车二次碰撞致人死亡事故的责任,应由事故发生前和事故发生后双方的过错来分担和承担——赵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根据因果关系理论的分析,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汽车二次碰撞致人死亡,两者是否应承担前后责任,责任如何划分,标准在于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程度。
2.两次无故意接触碰撞的车辆,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或其原因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朱伟春、陶郑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案例要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两起碰撞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两起碰撞的责任。在两次碰撞是独立的、中介的情况下,事故车辆应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或造成力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额赔付义务。
案件号。(2010)张乐民子楚第0069号
审判庭: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数辆机动车前后发生三次碰撞,造成相同损害后果且难以确定责任的,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胡桂清、赵爱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要点:在数辆机动车相继碰撞造成相同损害的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和原因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每个侵权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号。:(2016)京民二623号
审判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分别侵权,造成相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赔偿责任平均。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多名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分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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