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建设工程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服务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因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等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勘察、设计或者施工原因,仍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设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不得违法发包或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如下:
(1)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建设工程。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强迫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六)被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根据合同,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更的装饰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准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建设单位接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勘察设计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承包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水文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施工项目。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
(五)设计单位应当标明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生产线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对设计引起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如下: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不得违法分包或者转包工程。
(2)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总承包商应对所有施工项目的质量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人应当对承包的建筑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3)总承包人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并有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制度,严格过程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与结构安全有关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送相应资质等级的质检单位进行检测。
(8)有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9)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进行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责任和义务如下: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商和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派有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到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工程款,不予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结束)
“工程一家”为工程同行提供技术交流、信息共享、合作推荐的专业平台。
更多精彩信息,请关注微信官方账号。
一家人计划因为你而精彩。
工程编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提交和合作磋商:gcyj_home@163.com
1.《五方 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责任”有哪些?》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五方 五方责任制:“五方”指哪些?“责任”有哪些?》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caijing/11498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