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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值信息采集与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品牌和规格的卷烟。
卷烟最低消费税计税价值(以下简称计税价值)涵盖卷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销售的所有品牌和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品牌规格、卷烟类别、卷烟包装产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卷烟批发企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集和审核卷烟价格信息。
第五条《卷烟批发企业月销售额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是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纳税申报)的附属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在每月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1月填制,并于填制当月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在报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省级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第八条新品牌、新规格卷烟信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生产企业新品牌、新规格卷烟销售价格核定当月,将卷烟品牌规格、类别、卷烟包装产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生产企业应当在新品牌、新规格卷烟实际销售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包装商品条码按照以下标准采集:
第十一条卷烟批发销售价格,根据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征收期内销售的品牌、规格卷烟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批发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卷烟批发毛利率的具体标准为:
卷烟条码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品牌规格
卷烟类别
香烟类型
零售价
销量
销售量
注意
一个
2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卷烟批发企业月度销售清单填写说明
1.本表由批发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填写,作为《卷烟消费税(批发)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信息,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2.本表第二栏“卷烟品牌说明书”名称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卷烟品牌说明书。
3.本表第四栏“卷烟类型”为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等。
4.本表第五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支(200支)”卷烟,非标准卷烟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卷烟。
5.本表第六栏“销售数量”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的卷烟数量。计量单位是“万件”。
6.本表第七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是“元”。
7.此表为A4横排,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8.本表中的所有数字均应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2:
卷烟批发企业月度销售明细汇总表
申报单位:期间:年/月单位:万件,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件(200件)
企业名称
卷烟条码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品牌规格
卷烟类别
香烟类型
零售价
销量
销售量
注意
一个
2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卷烟批发企业月度销售汇总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为月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上报。
2.本表第一栏“企业名称”为卷烟批发企业名称。
3.本表第三栏“卷烟品牌说明书”名称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卷烟品牌说明书。
本表第五栏“卷烟类型”为国产卷烟、进口卷烟、罚没卷烟等。
5.本表第六栏“销售价格”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支(200支)”卷烟,非标准卷烟包装的卷烟应折算成标准卷烟。
6.本表第七栏“销售数量”是指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的卷烟数量。计量单位是“万件”。
7.本表第八栏“销售额”为卷烟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销售卷烟的实际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是“元”。
8.此表为A4横排,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9.本表中的所有数字均应保留两位小数。
附表3:
卷烟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一览表
所属期间:年
企业名称:计量单位:万件、元、元/件(200件)
卷烟条码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品牌规格
产量
销售量
零售价
转移价格
消费税应税价值
销售量
注意
一个
2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计划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为年度报告,由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填写,并作为次年1月《烟草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件数据报送。
2.本表第二栏“卷烟品牌说明书”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卷烟品牌说明书。
3.本表第三、四栏中的“产销量”是指报告期内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卷烟的产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4.本表第五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人民币/支(200支)”。包装在非标准条中的香烟应转换成标准条。
5.本表第六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人民币/支(200支)”。包装在非标准条中的香烟应转换成标准条。
6.本表第七栏“消费税计税价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发布的计税价值,计量单位为“人民币/条(200件)”。
7.同一附属期间消费税计税价值发生变化的,由分支机构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变化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值的单据号。
8 .未核定计税价值的卷烟和出口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9.已批准按计税价值征收消费税但已停产的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卷烟和出口卷烟应分别在备注栏中标明“停产”、“新牌号”和“出口”字样。
10.本表第8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1.本表为A4横式,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两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附表4: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
所属期间:年
灌装单位:计量单位:万片,人民币元,人民币元/片(200片)
企业名称
卷烟条码包装商品条码
卷烟品牌规格
产量
销售量
零售价
转移价格
消费税应税价值
销售量
注意
一个
2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10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汇总表说明
1.本表为年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上报。
2.本表第一栏“企业名称”为卷烟生产企业名称。
3.本表第三栏“卷烟品牌说明书”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卷烟品牌说明书。
4.本表第四、五栏中的“产销量”是指报告期内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卷烟的产销量,计量单位为“万支”。
5.本表第六栏“销售价格”为生产企业销售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人民币/支(200支)”。包装在非标准条中的香烟应转换成标准条。
6.本表第七栏“调拨价格”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定的卷烟价格,计量单位为“元/支(200支)”。包装在非标准条中的香烟应转换成标准条。
7.本表第八栏“消费税计税价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发布的计税价值,计量单位为“人民币/条(200件)”。
8.同一附属期间消费税计税价值发生变化的,由分支机构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变化日期,同时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值的单据号。
9 .未核定计税价值的卷烟和出口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10.已批准按计税价值征收消费税但已停产的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变动卷烟和出口卷烟应分别在备注栏中标明“停产”、“新牌号”和“出口”字样。
11.本表第9栏“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量单位为“元”。
12.本表为A4横式,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两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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