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借人八罪
一、有组织犯罪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支配一方,作恶多端,压迫、伤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全体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可以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不一定有联系。但有些高利贷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往往具有黑社会组织的特征。一旦形成相对严格的组织结构,就采用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进行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作恶多端,欺软怕硬,敲诈勒索,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有一定经济实力支撑的。
过去一年肆虐的“聊城母亲耻辱案”所涉及的高利贷,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在警方的努力下,涉嫌侮辱和侵犯苏和于欢母子的犯罪分子相继被逮捕并绳之以法。这个犯罪团伙已被绳之以法。吴学展一伙被控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电信设施、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虽然吴学战在法庭上千方百计否认犯罪,但监狱在等着他们。
二、各种高利贷犯罪
由于高利贷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必然与各种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种犯罪。比如在借款时,我们设置隐形的暧昧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之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也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犯罪。
再比如强迫交易罪,强迫借款人以房屋、物品低价清偿债务;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
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借款人的人身自由;
故意砸借款人所有物品;
破坏生产经营罪,如破坏设备、毁坏农作物;
强行入室罪,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
……
案例很多,不一一列举。
三、转移高利润贷款罪
高利润转移贷款罪是指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牟利,并以高利润转移给他人,造成大量非法收入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者贷款两年内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且贷款符合备案标准的。
目前高利贷盛行,但现实生活中很少用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许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所以高利贷借贷行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普遍的,但往往是用来偷偷发放高利贷的,不容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危害极大,是彻头彻尾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打击非法高利贷最直接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该罪的查处。
这类案件虽然屡见不鲜,但仍被忽略打击:
沭阳人周将个人财产交给银行,以做项目的名义向银行三次借款,并以高利率将借款借给康,获利28.8万余元。因转移高利润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
四、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多次符合骗取贷款备案标准的。
虽然诈骗贷款不一定用于发放高利贷,但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现象非常普遍。与高利贷转移贷款罪不同,不仅贷款名称虚假,甚至提交的贷款信息也是虚假的,实际上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很大损失,往往与银行内外的工作人员存在勾结。所以往往与受贿罪、非法发放贷款罪联系在一起。
为了规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希望借款人最终能够偿还贷款,而难以认定巨额损失,这种犯罪长期以来一直被忽视严厉打击,但也有案例:
陈某通过伪造由一家贸易公司和其他人担保的虚假银行现金流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向一家银行贷款150万元人民币。在收到贷款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高利贷,而被告陈某在贷款到期后逃跑,使得银行无法按时收回贷款。因诈骗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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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 (verb的缩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元,单位吸收100万元,符合备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的另一个重要资金来源,是彻头彻尾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切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例子: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句容市张以高息名义向他人非法公开募集近1000万元,然后以高息转借他人。由于放出的贷款没有及时收回,资金链断裂,近700万元债务仍未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判处他8年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
第六,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以欺诈手段大量非法集资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备案标准。
集资诈骗属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也是高利贷资金的来源。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同,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了真实用途,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集资款,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高利贷无法返还其全部钱财而潜逃。因为高利贷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所以在集资时往往承诺支付超高回报,这与集资诈骗的犯罪特点是一致的。
相关案例:
芜湖市女子玛利亚,在赌场从事高利贷“生意”。以每月6%-60%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了一个已经中标的三条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投资需要融资的谎言,骗取爱人亲友1328万元。期间,玛丽娅每月按时给他们付利息,然后就消失了。她最终因集资诈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款30万。
……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最高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些高利贷为了扩大业务而试图将业务正规化,却不知道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不同。本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形式更正规,对犯罪数额无要求。根据《禁止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构,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本借贷、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融资性担保、外汇交易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就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东山县陈某成立了一家财务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按照金融机构模式设立了财务部、信贷部、销售部、投资部等8个部门,主要从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共计204.2万元。向林、斌发放贷款共计195.56万元,以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八、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犯轻微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符合备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一直有分歧。至于高利贷,我们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了利润最大化,或者玩文字游戏,设置利益陷阱,或者趁人之危。利益是在明显的不公平中约定的,就像旧社会的买卖契约一样。就像赌博一样,不能让意志的自主性和契约的自由成为其法律的挡箭牌,不能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这种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应该适用所谓的适度惩罚原则,所以不应该一概而论高利贷,应该区分一般的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高利贷业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项新规定明确规定:“未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不得将发放贷款作为日常经营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曾经备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必将回归到惩治非法借贷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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