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挪用资金或借款?
江苏张家港:不起诉的决定让企业起死回生
李冰李茜
(记者李冰李茜)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建筑工地,搅拌机“轰隆隆”作响,渣土车来回穿梭,场面火爆。承接该项目的张家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员工75人。一年前,企业负责人面临处罚;一年后,企业年利润增加了800多万元。"不起诉的决定恢复了我的自由,重振了企业。"企业负责人吴某感慨地对前来回访的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员说。
2017年7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明,吴某利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为其持股的两家企业挪用了公司1000多万元和50多万元。吴某利用其作为其中一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伪造股东决议,以公司名义将其个人资产抵押给银行,并利用挪用的1000多万元偿还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吴某承担。此后,吴某先后支付了400多万元利息。事发后,吴某向被挪用的企业返还了1000多万元,并返还了近100万元的剩余利息。
挪用数百万资金,一旦定罪,吴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审讯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吴某和辩护律师辩称,股东决议不是伪造的,所谓的“挪用”实际上是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
张家港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积极进行证据审查,认为股东与公司经营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吴某罪与非罪的认定,但仍无相关证据证明。为此,医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并联系了公司其他股东、董事会成员和财务人员,补充调查证据80余件。补充材料显示,涉案的几家企业实际上是一群人,有几个品牌,涉嫌挪用的资金主要是基于企业发展需要转移的。后期股东签名通过的相关股东决议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有效。吴某不存在逃避公司财务监管、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吴某被举报的原因主要是股东之间的长期矛盾,公安机关接受了部分股东的证言。事实上,即使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原则,也可以通过民商事诉讼解决,刑事打击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
同时,张家港市检察院发现吴某涉嫌挪用出资50多万元,导致分红12万元。事发前,他向公司返还了3万元,剩余的9万元是自己的,应认定为职业侵占罪。然而,考虑到吴某的侵占金额较小,且所有赃款均已返还,张家港市检察院于2018年6月做出了不利于吴某的判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股东会制度和章程不规范的问题,我院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向涉案企业提出了检察建议,帮助其建立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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