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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丽君,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

变更抚养权的裁判规则(湖北省)

协议约定抚养权归一方后,另一方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支持和不支持的理由及裁判规则分类整理如下:

一、另一方起诉变更,法院最终支持的

(一) 小孩已满10周岁,自己愿意跟随另一方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

【裁判要旨】:张某某与原告短暂生活后,认为原告不具有抚养条件,又回到被告处生活至今。张某某现已年满14周岁,对由父母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自己的成长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故对原告要求将张某某抚养权变更为被告刘春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6)鄂0802民初368号/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民初字第00857号

【证据材料】:

1. 小孩的自书说明。

2. 争取抚养权一方的收入证明、教育程度、房产证明等等能证明其具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二)拥有抚养权一方,明显不愿意继续抚养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

【裁判要旨】:2014年5月被告吴斌兵把小孩吴磊在广东省东莞市托人带回通城交原告金艳花抚养,为了小孩在生活上不受到影响和有利于健康成长,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孩吴磊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金艳花抚养,本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通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728号

(三)实际上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的,且庭审时被告同意(或者未到庭答辩)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

【裁判要旨】:原告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被告表示同意,双方对此已无争议,加之原告有一定的经济负担能力而被告暂无固定职业。故此,本院认为婚生女石梦芹由原告邱某抚养更加合适。

【案例索引】: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3民初1004号/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123号

【证据材料】:

社区证明等证明小孩实际随原告生活

(四)协议书中约定抚养权归一方,但由另一方代管照顾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

【裁判要旨】:本案原告廖某以已实际抚养孩子李爱雯多年,要求将孩子李爱雯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抚养,被告李某甲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孩子李爱雯由原告廖某抚养,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44号

(五)只支付部分抚养费,并未实际照顾抚养,也较少看望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

【裁判要旨】:在原告李某1服刑期间,被告胡某与原告李某1离婚,婚生子李某2由被告抚养。但是被告除给付婚生子较少生活费外,并未抚养照顾其生活,也较少看望,婚生子实际由原告父母抚养。故此,被告未尽到母亲抚养婚生子义务。现原告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有一定抚养婚生子的经济能力,且其要求抚养婚生子,故对原告诉请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303号

【证据材料】:

1、社区证明。证明婚生子应当由被告抚养,但一直由原告父母在抚养。

2、社保明细查询单,该证据证明原告有合法收入。

(六)未协商一致,原告带回小孩并已经开始上学学习,被告再婚且育有一女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子胡某乙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比较合适,且现已随原告在武汉生活,并由其抚养,与原告及原告现组成的家庭成员有了深厚的感情。胡某乙正处在成长阶段,没有对事物完全的认知能力,可暂时维持现状,待其成长后再考虑有无更好抚养方案。被告刚更换工作,事业正起步,且已再婚并另育有一女,抚养两个子女的条件亦不完全成熟。故原告现在要求胡某乙由其抚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少民初字第00080号

【证据材料】:

1.教育费用票据

2.购房合同

3.奖状证书

4.在校生活影集

5.考试试卷

(七)被告外出打工,小孩随爷爷生活,原告接回小孩抚养

【判决结果】:支持变更

【裁判要旨】:原、被告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被告张某甲也保证陪张某乙学习、生活,但离婚后月余,被告张某甲就外出务工,至今未妥善安置张某乙学习、生活,原告陈某考虑张某乙学习、生活,将张某乙接回并安置上学,期间被告张某甲未看望过张某乙,也未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甲未尽到对张某乙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张某乙长期随原告陈某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综上,原告陈某要求变更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保康县人民法院(2015)鄂保康桥民初字第00196号

【证据材料】:

1、村委会证明,跟随原告生活。

2、村委会证明,被告外出务工。

二、另一方起诉变更,法院不予支持的

(一)原告认为被告在抚养过程中经常打骂小孩,请求变更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约定了婚生子王某2由被告王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原、被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至今的这段时间里,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王某1对婚生子没有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611号

(二)请求变更的时间短,双方条件未发生根本变化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小孩豆某某在豆建良抚养期间健康成长,向晶晶未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豆建良抚养孩子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符合应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向晶晶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其离婚之前已经拥有的证书和财产,但在离婚时,其同意小孩由豆建良抚养。况且两人协议离婚距今时隔只有一年多时间,双方情况均未发生大的变化。因此,上诉人向晶晶要求将小孩豆某某的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少民终字第00017号

【证据材料】:

1、离婚协议

2、争取抚养权一方的收入证明、教育程度、房产证明等等。

(三)原告父母承诺愿意为其抚养小孩,但原告再婚且生育一子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一、原、被告在离婚时协议原、被告之子陶某乙由原告教育抚养,现原、被告的抚养条件未有根本的改变,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须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二、原告目前已经再婚,且又生育一子,而被告目前尚未再婚。如将陶某乙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上均不如被告行使抚养权对陶某乙的成长更为有利。虽然原告父母承诺会亲自抚养陶某乙,但从更有利于婚生子人格情感形成的角度来看,与父或母在一起生活无疑较与祖父母生活更好。

【案例索引】: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678号

【证据材料】:

1、原告的职业证明

2、原告母亲愿意帮助抚养的承诺函

(四)小孩骨折受伤,请假未去学校,原告认为未尽到监护义务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尽抚养义务,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但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具有上述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388号

【证据材料】:

1、病历、医疗费票据,证明监管不力。

2、硚口区小学生身心素质发展报告单一份,以证明小孩虽然因病请假在家,但仍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五)原告主张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有染,不适合抚养孩子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婚生子的抚养权达成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其理由具体评判如下,第一、原告主张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有染,不适合抚养孩子。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的事实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对此情况明知,主观上应有研判,但仍约定抚养权归被告,应视为认可被告抚养孩子;第二、原告主张离婚时抚养权暂归被告,是为了孩子变更民族,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第三、原告主张被告在武汉居无定所,没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来源,不适合抚养孩子。经查,被告在离婚前后有打工或自谋生活,现被告和孩子均生活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田某3已经转学至当地,户口随之迁移,加之被告尚年轻可以抚养孩子。孩子离婚后随原告生活时间不长,被告用迁移户口、转学等具体行动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表明了抚养愿望,故前期原告抚养孩子一段时间,应视为双方的临时性安排,不应视为被告放弃抚养权。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443号

【证据材料】:

1、保安的证人证言,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班主任证人证言,

4、学费发票。

(六)小孩随被告生活一段时间后又随原告生活,被告不同意变更,且小孩户口跟随被告,被告工作时间更固定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甲在离婚时已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与小孩的情况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已经按照协议予以履行,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应当予以履行,诉讼中原告既未能提供被告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其无力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被告有其他不利于抚养孩子的行为及条件的证据,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且目前双方婚生子陈某乙的户口落在被告陈某甲名下,被告陈某甲的工作时间相对原告而言更为固定,由被告陈某甲抚养对婚生子陈某乙接受教育更为有利,随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及成长环境也不利于陈某乙的成长,综合原、被告及婚生子陈某乙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婚生子陈某丙由被告抚养,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及抚养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14号

【证据材料】:

1、托管班托管费发票

2、培训费发票

3、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不想带孩子,也不想给抚养费。

4、录音证明,证明被告的一些言行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七)原告无法行使探望权,且被告患有xx疾病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关于罗某甲提出刘某患有××不利于抚养小孩的主张,罗某甲出示的检验报告单的检验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而此时双方并未离婚,故双方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达成离婚协议时,罗某甲对此已有充分的了解,但双方仍约定离婚后小孩罗某乙由刘某抚养,是双方真实的意愿,且相关法律并没有××患者不能抚养小孩的规定,故对罗某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刘某是否配合探视,并非罗某甲申请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只是其申请原处理双方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执行的理由。

【案例索引】: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00126号

【证据材料】:

检验报告

(八)小孩属于智障儿童,一直由原告代养,且和解协议中约定原告不得再为抚养权与被告发生纠纷

【判决结果】: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就席某乙之抚养权,聂某与席某甲曾于2009年1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席某乙的抚养权的归属、其生活费与医疗费如何支付等,并明确约定“聂某不得再为抚养权关系与席某甲发生纠纷”,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隐瞒事实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双方应根据民法之自愿与诚信原则遵守、履行相关约定。目前,席某乙每月可获得350元的社会低保救助,聂某自认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收入,席某甲亦根据协议给付生活费、医疗费用(限于住院费用,门诊治疗费用除外),且愿意接回席某乙抚养(其爱人余冬梅也愿意一同照顾),换言之,上述协议现得到较好履行,现有条件能够满足席某乙合理与必要的生活和医疗需求,即目前之情形缺乏变更或解除现有协议的法律事实依据。因此,原审对聂某变更席某乙抚养权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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