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试用员工专门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下是员工试用期绩效考核的管理方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一是完善现有评价体系,明确公司价值取向,不断提升公司整体核心实力。
第二条通过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和沟通,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公司,明确岗位要求,融入公司文化,为决定是否留下、成为积极向上、分级的新员工提供依据。
二.定义
第三条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内规定的一个阶段的试用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进一步调查被录用的员工是否真正符合录用条件,能否满足公司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同样,劳动者可以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招聘时提供的条件,是否适合或者能够胜任所承担的工作,从而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劳动关系。试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_ _ _ _ _个月(含培训时间)。
三、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考核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员工。
第五条新员工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和职业潜力由人力资源部评估,新员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由入职部门评估。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由总经理考核。
四、考核原则
第六条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应以日常管理中的观察和记录为基础,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强调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第七条区别对待原则:与正式员工的绩效改进考核相比,试用员工的考核属于综合考核,需要对其就业状况、劳动态度、工作效率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考核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评价采用每日月度考核、试用期结束时的考核和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力求客观、公正、全面。
第九条效率优先原则:对考核结果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明显不符合工作要求,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员工,应及时解除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经理按照公司规定任意辞退员工或符合公司辞退条件,未及时提出辞退建议,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考核要以能力、潜力、业绩为辅助考核条件,考核标准尽量量化。
第二章考试形式、期限和内容
动词 (verb的缩写)考试周期和形式
第十一条员工试用期考核分为三种形式:月度考核(视实际情况而定)、试用期结束考核和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每月评估一次。试用期结束考核和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原则上采用试用期结束笔试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根据岗位性质和合同期限,考核期限一般为一至六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缩短,但至少应在一个月以上(试用期为一个月的,以试用期结束考核和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的形式进行考核)。
不及物动词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员工试用期每月考核要素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三大项。
第十四条试用期结束时的考核应结合岗位要求,对试用期员工的道德、素质、能力、业绩、经验等资质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个人试用期总结报告主要是指个人在试用期内的知识、自我规划和职业规划。
第十六条具体实施办法和考核形式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设定;考评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情况,召集相关部门对被考评员工逐一进行绩效面谈。
第三章考试准备和成绩应用
七、评估信息准备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部门应对员工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信息来源一般如下
1.用人部门记录员工工作过程中的关键行为或事件;
2.员工培训记录;
3.员工的定期工作总结和每日报告材料;
4.同一团队成员的评价意见或证明材料;
5.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反馈或证明材料;
6.用人部门与员工沟通过程中积累的相关信息。
八、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无论是月度考核、试用期考核还是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包括评语和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评估等级定义如下
1.优秀(90分以上):与试用员工相比,各方面都很优秀,尤其是工作表现方面,远远超过对试用员工的要求;
2.好(8090分):各方面超出员工试用期目标要求;
3.合格(60-80分):满足或基本满足员工试用期基本要求;
4.不合格(60分以下):不能满足员工试用期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合格的,立即成为正式员工。分数在60分以下的,试用期终止,关系终止(辞退)。
第二十一条正式录用人员的考核结果记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法规、制度和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不相抵触的继续执行。
绩效考核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优化企业人力资源,还可以为企业和员工创造共同成长的组织氛围,充分发挥团队精神,从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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