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电话号码资源是否违法,是大家一直非常关注的问题。网上众说纷纭,今天就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得出结论,买卖电话号码资源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现在已经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文章的最后,我们有一个具体的描述,说明哪些案例是非法的,哪些不是。
定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向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的:
A.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b .违反信息控制人单方承诺或特定行业规范承诺通过自律保护个人信息,不构成本罪。
(二)销售或者非法提供:
A.销售,是指以一定价格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B.非法提供,是指违反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以出售公民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持有的个人信息以外的方式提供他人个人信息(不包括自用行为)的行为。
(三)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销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和频率较大,利润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对公民个人生命或者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或者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联系方式、地址等。
关键部件
1.侵权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是行为人通过窃取或收买的方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销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意向。
非法手段的识别
根据刑法第253-1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表现为: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公民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第三,以其他手段窃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将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特定个人无法辨认,经处理无法恢复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接收、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在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从盗窃特征分析,非法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违背信息拥有者的意愿或真实意思;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和接触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
第三,获取信息的手段违反法律禁止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确定严重情况
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轨道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六)数量不符合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八)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在履行职责或者向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数量或者金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九)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在两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严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障碍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金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非法购买或者接收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或者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牟利5万元以上的;
(二)两年内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并非法购买或者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购买或者接收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可能现在大家都有点晕。没关系。我们来整理一下。从立法精神来看,相关法律法规更注重对个人信息销售的打击,对购买行为的打击相对较轻。但是,买卖个人信息是违法的。
那销售就不能做了吗?当然不是。如果来源渠道合法,客户没有被骚扰,就没有问题。我们已经在其他文章中介绍了如何合法收集潜在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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