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征求了社会意见。该条例建议,如果发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排污受到处罚的一方进入“黑名单”
《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提出了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传输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机动车登记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道路交通流速、 外国汽车进入北京,定期检查机动车排放,监督和采样,维护和处理排放标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辆油洗涤剂。
《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规定采取纪律措施。当事人被罚款后不缴纳罚款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的,可以依法发布限制令,列入背信人名单。
此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法排放气体污染物,损害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型车辆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条例》从源头上加强了防控措施。比如规定调整货物运输方式,推动重点企业、物流园区、工业园区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同时,规定采取措施调整能源利用结构,通过财政、税收、停车优惠等方式,促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越野车械的应用。
《条例》完善了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使用、排放检测和维护措施。很明显,这个城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有些在用,在北京长期行驶。该条例还要求使用在线监测设备;明确遥感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可用于处罚。《条例》还细化了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规范,提出了实行评分制管理制度。《条例》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实现维修数据和环境检测数据的传输。
《规定》完善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才能通过信息编码进行登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规定;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应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京津冀建立了联合防控协调机制
《条例》提出要加强区域协调。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协调合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行统一登记;三地共同制定了新车抽查和检测计划,合作开展新车监督执法;建立本地区在用车辆超标排放信息监管平台。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除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外,还强化了运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超标车辆未按规定通过复检的行为进行处罚。
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是7月5日。
1.登录http://fzb.beijing.gov.cn网站,在网站首页左侧的“北京市规章草案意见收集系统”中对该草案提出意见。
2.登录北京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在首页“政民互动”版块查看草案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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