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理论来源——毒树之果
毒树果实说起源于美国,最早由美国大法官法兰克福在1939年审理一个案件时提出。毒树之果的逻辑是,如果证据(树)的来源被污染了,那么从其获得的任何证据(果实)也受到了污染,在诉讼过程中不会被接受。也就是说,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依法取得的二手证据,也就是派生出来的证据是毒树的果实。当然,毒树的果实不能作为证据。
第二,现场学习和用例解释
在一起贩毒案件中,侦查人员张、李殴打犯罪嫌疑人A,连夜审讯,不让A睡觉,并要求他说出毒品藏在哪里。a实在受不了肉体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煎熬,说“毒品藏在我的厨柜里,大米旁边。”调查人员张和李在申请搜查令后,依法搜查了贾的家,发现了数量为5公斤的毒品。调查人员通过殴打A迫使A放弃毒品藏匿地点,这是非法证据,可以称之为“毒树”。依法搜查A家的后续调查人员发现的毒品是“毒树之果”。其中,侦查人员殴打A、阻止A睡觉肯定是违法的,但侦查人员申请搜查证依法搜查是合法的。
第三,食物的味道,弃之可惜——弃树而“食果”。
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处理有毒树木的果实。有些国家认为毒树的果实一定有毒,既要弃树也要弃果。但有些国家认为“毒树”肯定应该排除,但“毒树之果”不应该绝对排除,也就是说通过非法证据取得的派生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那么我们国家是怎么认定的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说明;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可见,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明确规定,但对从非法证据中获得的其他派生证据没有规定。也就是食物的典型味道和抛弃的心理。毒树的果实能不能吃,就看法官的裁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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