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前副主席刘卓志,通过出卖官员和受贿在8年内非法获利817万元。7月2日,刘卓志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目前,上诉已经到期,刘卓志没有提出上诉。
从媒体对刘卓志卖官的报道中不难发现,我们的“刘达主席”与其他贪官的不同之处在于,“卖官价格表”最引人注目,甚至成为内蒙古如此猖狂和大胆的公开秘密。
作者看过脑残政策,没见过这么脑残的贪官;我见过不靠谱的“瓦工”,但没见过这么“明码标价”,疯狂卖官的。
但话又说回来,如此清晰的价格标签有这样的“好处”。第一,实行明码标价可以为广大“买家”创造公平、透明、规范的交易环境;第二,实行明码标价可以充分发挥“卖官”价格的杠杆作用,即买官的人手中有多少钱。这叫“周瑜打黄盖,一愿战,一愿嫁。”第三,实行明码标价可以更好地保护官方买家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行为,提高官方买家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从刘卓志的腐败事件中不难发现。第一,刘卓志滥用经济发展事务的决策权,与企业主交朋友,收受贿赂“服务”企业主;第二,刘卓志滥用公权力,疯狂“卖官”,严重违纪违规,调整提拔干部。
众所周知,中国的官员文化讲究“对上级负责”,因为官员的任免和督察的权利在于上级。关心我对谁负责是官员的普遍心态。一个官员想要升迁,必须得到主管部门领导的认可。权利越集中,越容易腐败。当一个地区或部门的干部任免权集中在一个人手中时,就容易发生腐败。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对领导权力的监督力度,把官员的黑帽子还给老百姓,引导官员从对上负责转变为对下负责。
正如李源潮部长所说,要加强监督,坚持和完善干部任用前向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备案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畅通电话举报、信访、网上举报等监督渠道。建立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反馈和披露制度,引导大家化压力为动力,使之成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的有力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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