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回家发现妻子正被外甥沈某殴打。妻子衣衫不整,李某随手拿起木棍将外甥打倒在地倒地。外甥起身后,恳请李某不要打他,但李某又将他打倒,继续用木棍朝沈某头部面部打了十几下,随后逃离现场。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案发后立即进行了刑事立案,20年后李某被警方在黑龙江抓获。目前已经移送检察起诉。
不是说犯罪后经过20年,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为什么公安机关仍然要抓李某?
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了一定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追诉时效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鼓励犯罪人弃恶扬善,如果犯罪人“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过了一定期限未犯罪,则既往不咎,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根据罪行的轻重不同,法律设定了四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间:1、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追诉期间为5年;2、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追诉期间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间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间为20年。假设本案中李某最终被定罪为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对李某的追诉期间为20年,如果李某犯罪后经过20年仍未被发现,则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期间是固定,一般情形下不会延长,但在特定的情况下,该期间也是可变的:
一是时效的延长。犯罪后,如果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侦查权的单位立案侦查,则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定期间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那么即便短时间内没有抓到罪犯,不管是十年还是二十年,甚至是三十年,公安机关都有权抓人,被抓后仍然要依法定罪量刑。例如,老曾犯抢劫罪,之后他逃亡国外,但公安机关当年已经立案,此后,不论什么时候,只要老曾回国,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逮捕他。
二是时效的中断。《刑法》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举例说明,老王经营一早餐店,为增加客流,在汤锅内加入罂粟,2010年其隔壁店主因此被抓,老王后怕不已,关了早餐店,改为出售猪肉。2015年老王发现利润太低,于是他开始出售添加了“瘦肉精”的猪肉。2016,他被公安机关查获。老王行为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其添加罂粟的行为追诉期间为2010年至2015年,但老王又犯新罪,所以其添加罂粟的行为追诉期间中断,重新计算,变为2015年至2020年,故最终老王两罪并罚。
三是特许延长。对于部分罪行恶劣的犯罪份子,如果超过20年才发现其罪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之前新闻上报道的操场杀人埋尸案。
本案属于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李某杀死外甥的时间在20年之前,至今早已超过20年的追诉期间。但在案发当年,公安机关就已经立案侦查,并且发布了通缉令。所以无论经过多少年,都不影响对李某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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