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个病人打电话给我,告诉我他2016年8月因为感冒去当地医院输液。结果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药物过敏,呼吸困难,被紧急送往上级医院抢救。获救后,他终于脱离了危险。当时他脱离了危险,因为他被救了。当时他并不想追究医院的责任。直到2017年11月陪着一个亲戚去医院,他才突然想到追究医院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医院。庭审中,对方辩称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患者不理解,表示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表示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正式实施后,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变更为“3年”。他说他的伤害发生在2016年8月,到现在才一年多。显然,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为什么法院拒绝了我的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民法通则》实施后值得讨论,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为三年,而《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为一年。《民法通则》实施前,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这样,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衔接?下面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一、到2017年10月1日,如果一个案件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三年,无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按照民法通则,案件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此时被告享有时效抗辩权。
因为,无论是民法通则中的一年特别诉讼时效还是民法通则中的三年诉讼时效,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被告享有时效抗辩权。
二、截至2017年10月1日,案件时效已达到一年但未满三年的,适用《民法通则》中一年的特殊时效,被告享有时效抗辩权。由于民法一般不溯及既往,10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不应溯及既往,而应适用《民法通则》。10月1日前,《民法通则》尚未生效,只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断诉讼时效是否已过。10月1日后去法院起诉,不能把诉讼时效已过的事实变成诉讼时效未满的情况。
第三,2017年10月1日,案件时效期间不足一年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时效,因为时效期间是连续的。如果《民法通则》实施后时效未满,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新法规定的三年时效自然适用。由于适用了以前的《民法通则》,时效期限尚未到期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广大患者和朋友都明白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其实是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情况。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合理的。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发生后,患者和朋友必须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给自己造成不良后果。
北京医盾健康汇聚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法律专家、法医专家、法医专家,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医学评估,判断诊疗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同时为客户提供病历封存、专家协助服务,帮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
病历复印盖章服务:协助委托人到医院复印盖章病历。
病历真实性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各个环节,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参与全庭审理,在第一次开庭时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质证,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和辩论,对司法鉴定结果的不满进行质证。
1.《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 《民法总则》新规的“3年诉讼时效”,法院为啥没适用?》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 《民法总则》新规的“3年诉讼时效”,法院为啥没适用?》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shehui/1380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