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返还!“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索案一审宣判
12月4日下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大田县吴山乡东埔村民委员会诉被告Oscar Van Overeem、Design & Consultancy B.V.、Design & Consultancy Oscarvan Overeem B.V.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令被告奥斯卡·凡·奥沃雷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
该案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立案,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成功向荷兰的被告方送达了应诉材料。案经2018年7月26日、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
三明中院审理认为,“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在其诞生地、长期保存地是重要的信物,承载着当地众多信众的精神寄托。该佛像也只有回归其诞生地和长期保存地,才能真正具有融入众多信众日常生活的生命力。“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作为集体所有的传世文物,于法而言,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对“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集体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作为祖师信仰的信物,于情而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应当返还给信众村民。作为人类遗骸的文化财产,于理而言,“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亦当回归其原始文化氛围和故土环境。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被偷盗、未经中国政府许可非法出口到国外后,阳春村委会和东埔村委会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跨境追索,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流失的珍贵文物。据此,三明中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三明中院在长达37页、2万多字的判决书中,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逐一作出认定,彰显了中国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水平。三明中院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为我国通过民事司法渠道追索流失文物开辟了新的路径,属标杆性、突破性、开创性的裁判。
荷兰法院不受理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案,律师:裁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2018年12月12日,备受关注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跨国追索案荷兰诉讼等来了宣判。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对此案不予受理。
该案中荷律师团成员刘洋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的判决违背了跨国诉讼的一般法律原则,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当事人是否有诉讼资格应该适用于属人法,即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等作为连接点确定的法律。
在该案中,肉身坐佛被确认系中国被盗文物“章公祖师像”至今将近四年,而“章公祖师”肉身像被盗更是有23年之久。
章公祖师肉身像最早供奉于福建省大田县阳春村,于1995年被盗。一直以来,章公祖师都是阳春村村民信仰的寄托和精神支柱,在肉身佛像被盗后,阳春村村民依然保留着祭拜章公祖师的风俗。
被盗后,章公祖师肉身像一直杳无音讯,直至2015年3月,荷兰为一尊中国古佛像做CT,发现佛像里隐藏着一具内脏被掏空的和尚遗骸,而这尊佛像之前在匈牙利一博物馆展出时也被人认出与福建省大田县1995年失窃的章公祖师像高度相似,最终被确认。
在和范奥维利姆商谈归还事宜无果的情况下,阳春村村民踏上了跨国司法追索之路。该案分为荷兰诉讼和国内诉讼两部分。
刘洋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该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肉身佛像和章公祖师是不是同一物,另一个是荷兰藏家取得章公祖师像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如果是善意取得,原告方需要支付他部分取得时的费用,以及合理的保管和维护费用,若是恶意取得就不存在费用的问题。
在此前举行的荷兰诉讼听证会上,被告范奥维利姆曾主张,阳春村和东埔村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条款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被认定为具有法律人格的有效实体,因此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原告律师则对此表示,村委会诉讼主体的资格不容置疑。
该案在国内进行的平行诉讼中,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进一步确认了中国村委会的法律地位,其中包括拥有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然而,荷兰诉讼的判决还是出乎律师团意料。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最终判决对此案不予受理,刘洋表示,自己没有考虑到会在这个环节上出问题。“我对这个结果比较失望,这个判决是错误的,违背了跨国诉讼的一般法律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他说。
在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我国《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刘洋表示,凡是涉外诉讼,我们遵循的原则是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通常是由他们的属人法来决定。无论是荷兰的《国际私法》分则,还是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跨国诉讼的“属人法“原则是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诉讼资格依照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另外,即使当事人所在国法律没有诉讼资格,受理法院具有诉讼资格的,应给予国民待遇。
据中国之声报道,在国际的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如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关于印度印度教湿婆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中,英格兰法院是适用了印度法的,结果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
该案荷兰诉讼经过两次的听证会,却在最终判决时才告知原告没有诉讼资格,也令到中荷律师团难以理解。刘洋称,荷兰法院应该在先行判决或中间判决时就解决这个问题。
“现在我们的程序走了那么远,再给我们一个‘对此案不予受理’的最终判决,这样浪费了很多司法资源、诉讼资源。”他说,在中国,如果没有诉讼资格是立不了案的,法庭在前期会进行把关。
对于章公祖师肉身坐佛案接下来的追索计划,刘洋表示,律师团下一步还需要和当事人商量,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阳春村村民不服荷兰法院判决可以向荷兰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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