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银行信用卡的案件。4名被告伪造他人身份,编造代理关系,向多家银行申请开立100多张银行卡。4人被法院判处1年6个月至7年有期徒刑,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罚款。
这个案子是用别人的证明来办卡的
去年三月的一天,邮政储蓄银行的一个支行的职员小李接待了一位名叫姚的顾客。姚称其朋友崔有事,要求其办理银行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了本人和崔的身份证原件。在客户身份验证过程中,小李发现崔在银行申请了银行卡,然后根据崔之前在银行的联系电话与崔核实了情况。谁知道崔某说他没有委托别人办银行卡,也不认识姚某,只是身份证丢了。稳定了姚之后,小李报警了。警察赶到后,他控制了姚,并通过姚找到了一个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牟利的犯罪团伙。
这个案子是一张卡100元的利润
据了解,该团伙共有4人,包括李、姚、袁和郭。李遇到了通过QQ购买银行卡的“”。后来,请李帮忙办了银行卡,并答应给100元的受益费。“葛花”定期将身份证寄给李,李办完银行卡后再寄给“葛花”。”还给李发了两部手机和几十张电话卡,而代理人在办理银行卡时预留了不同的手机号码。
为了拿到更多的卡,李在网上招募了姚、袁和郭三个人,理由是通过做兼职和刷淘宝信用来赚钱。李给了这三个人身份证,让他们去各家银行谎称代理朋友同事办银行卡。银行人员拨打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人手机进行核实时,李假装委托人接听银行的确认电话。如果银行要求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李等人会伪造授权委托书,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无法核实。
就这样,从去年1月到3月,该团伙办理了106张银行卡。目前有资料显示,李等人办理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
统治集团的成员被判最高7年徒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袁、郭、姚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银行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李、袁、郭诈骗信用卡数额较大,故判李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袁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郭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万元;姚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然而,四名被告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确,证据真实充分,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司法建议
银行之间应共享预留电话
法官表示,该案反映了很多银行在办理他人银行卡业务时,只要求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电话核查使用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如果案件中有专人负责接听此类身份验证电话,银行的身份验证流程将无效。因此,银行应加强管理,严格审查信用卡。预留的手机号码必须是实名电话号码,努力实现银行间号码等信息的预留。
此外,公民也要树立防范意识,不要借出或出租身份证牟取暴利。身份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到派出所挂失备案,以免被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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