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了车船税,但只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了车船税信息。这样可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车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在征收车船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征收车船税的信息。具体包括:保单号、纳税期限(明细至月)、征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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