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捡废纸箱被起诉 法院判赔8万元
拾荒老人捡走医院“废纸箱”卖9元 被起诉判赔8万
56岁老人在医院拾到一“废纸箱”,以9元的价格卖给废品站,然而“纸箱”实际价值11万余元,这个“纸箱”这么贵?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8日,某医药公司安排配送员阿华向某医院派送一批手术耗材器材。
阿华送至医院后,将货箱放在离手术耗材库房不远的背靠椅上,便与库房验收人员进行对接。恰逢徐某捡拾空纸箱路过,并将该货箱当做废品拾走。
发现货箱丢失后,阿华报了警并向公司汇报情况。次日,该公司人员找到徐某,然而徐某称货箱已卖给废品站,卖了9元钱。
最终,公司人员在废品总站找到丢失的货物,发现该批器材已被污染了。
于是,该医药公司将徐某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徐某赔偿货物损失113760元、寻找货物产生的费用1500元。
原告某医药公司诉称:
被告徐某擅自拿走原告欲交付医院的手术耗材类医疗器械,并将货物卖给废品店,导致货物受到严重污染及损害,全部无法再使用。
此货物是某医院手术急用耗材,被告擅自拿走货物导致医院不得不紧急从其他公司调购,也使得原告丧失此次交易机会,且原告在找寻货物过程中花费了人工、交通等诸多费用。
被告徐某辩称:
1。被告徐某在拾荒过程中拾走了原告的货物纸箱,造成原告损失,是无心之过;
2。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同意实物或照成本价赔偿给原告;
3。原告自身疏于管控,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原告某医药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包装该批货物的箱子不大,且外层货箱也已开封。放置货箱的位置离挂号收费大厅较近,属于医院公众接待场所,人员流动较大,原告将货物放置在此处,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风险,但原告疏于保管,在看管贵重货物上存在一定疏忽,具有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关于被告徐某的责任认定问题。
被告徐某拾走原告的部分货物并卖给废品站,在主观上虽不知晓自己拿走的东西是原告的货物,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原告的货物放置在库房附近,箱内也有未开封的医疗器械纸盒,该纸箱明显不属于废品范畴,且某医院四楼的挂号收费大厅属于较封闭的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货物从一般常理上判断为遗失物更为妥当,不应简单判断为废品。被告徐某拿走原告的货物,导致原告无法向某医院交付该批医疗器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徐某的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构成因果联系,被告徐某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被告徐某承担70%的责任。
3、法院认定原告损失为113760元。
法院判决
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某医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796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近日,被告徐某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老人捡废纸箱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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