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12月28日公布征求意见的民法典中,设立“离婚冷静期”成为热点话题之一。有人拍手叫好,有业内专家表示,现实中婚姻登记机关缺乏调查取证能力,不宜设定“离婚冷静期”的排除条款。那么,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的利弊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教授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独家分析解读。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的冷静期。法律的表述是:当事人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两种价值的平衡
在以往的新闻报道和专家解读中,很多人对这一规定持积极态度。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离婚登记程序过于简单,轻率离婚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其实这只是制度的一个方面,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计要注意两个价值的平衡:
首先,制度有保持家庭关系稳定的积极作用。婚姻家庭的主要功能包括物质和人口的再生产,主要是人口的再生产。虽然婚育率的下降和离婚率的上升表明传统家庭正在衰落,但婚姻和家庭作为生育和分娩的基本单位,仍然决定了它们是人类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人类后代的抚养,必须完成从单线生理供养到双线社会教育的转变。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指出:“通过婚姻,夫妻不仅是男女之间的性关系,而且是对子女共同负责的合作关系。”婚姻意味着责任,责任意味着合作、成长和成熟。民法典草案的婚姻家庭司规定了这一制度,即防止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
其次,该制度具有限制行政权力任意行使、保护离婚自由的价值。
有消息称,武昌婚姻登记中心登记员熊因在过去9年中以“打印机故障”和“网络故障”的方式挽救了500多对濒临破裂的婚姻,荣获2016年最美红娘金奖。反思熊的做法,显然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值得表扬,而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民法典草案虽然规定了离婚的冷静期,但实际上给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划上了一条明确的红线,也就是说,即使是为了挽救冲动离婚,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武断。
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在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离婚自由之间保持平衡的工具,主要针对冲动离婚。
在2019年10月的《婚姻家庭汇编》评论中,有人认为“没有必要为重婚、家庭暴力、遗弃、不良习惯等情况设定冷静期。”主要原因是,如果上述情况下的离婚登记申请不是冲动性的,可以规定不设定离婚冷静期,即以离婚冷静期为原则,但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类似上述作为例外的具体情况。
专家意见
郭教授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设立统一的“离婚冷静期”更为合理。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立法中的原则和例外实际上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和筛选成本的投入。想象一下,婚姻双方都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处有精力对是否存在重婚罪、家暴、遗弃、不良习惯做出准确判断吗?
其次,离婚的冷静期只有30天,对当事人离婚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大,程序性强。主要目的是通过沉淀把试图胁迫对方的冲动离婚和真正的自愿离婚分开,不需要投入成本去设定例外;
最后,即使存在重婚、家暴、遗弃、不良习惯等情况,如果危及夫妻一方人身安全,我国还有其他配套制度,如《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保护令、行政措施等,可以保护人身安全,不需要加快离婚程序来保护人身安全。
“冷却期”有多长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长短,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人认为离婚的司法程序应进一步完善,离婚的冷静期应进一步延长,而有人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设定不同的长度。
郭教授认为以上意见均不妥当,系统在30天内基本可以达到目的。毕竟制度不是拯救婚姻的特效药。我们不能把降低离婚率的赌注压在离婚冷静期上,用更长的离婚冷静期来缓冲离婚,本质上等同于提高离婚门槛,增加离婚难度。是否从另一方降低结婚登记率值得反思。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干预婚姻,为离婚设定适当的前提条件,是合理的,也是正当的。对于未通过离婚冷静期审查且“相处融洽”的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作者:郭,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策划编辑:李文刚,广播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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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郭,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他的研究兴趣是民法和社会主义法律文化,重点是侵权责任法、物权法、个人信息和数据保护法。目前兼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分会秘书长、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师范大学民商法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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