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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林艳瑶)本月16日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采取“跨地区交叉检查”的方式,对朝阳区、潮南区印染、造纸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首次现场使用暗管探测器。
26日上午,记者跟随检查组前往潮南区古劳宝祥发服装针织厂和潮阳区金浦三宝纸加工厂,对这两家企业的环保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对被检查企业的生产废水进行了采样和现场发送。检查发现,大多数印染、造纸企业按要求配备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
据了解,自本月16日开始第一轮检查以来,联合执法检查组已在乡镇开展了检查,并首次使用暗管探测器对朝阳、潮南区133家印染企业进行了地毯检查。13家非法排污企业被当场查处。其中,2家企业的3方因私自设置暗管非法排放生产废水被依法行政拘留,8家企业因私自设置非法排放口(溢流口)被责令立即改正,潮南耀发实业有限公司、朝阳安泰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因设施管理不力、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报废被责令停产整顿,待治污设施改造完成后再申请复工。
企业应如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应对环境监管
环境监测一般会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行业及企业主要产品
上个月的产品和产能,以及每条线是否有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环评是否一致。是否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新污染物。
2.企业环境保护的实施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程序,查阅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检查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检查项目现场的污染治理措施是否与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众参考)是否涉及造假。(注意!环境保护司法解释中对环境欺诈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查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位置、生产工艺或污染控制措施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如果项目在环评批复五年后开工建设,是否会重新提交环评?
检查项目投产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齐全。企业是否有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生产。
生产车间:涉及酸、碱等腐蚀性的super或原料车间的地面是否进行防腐处理并定期维护。生产过程中是否有泄漏点。
检查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排污申报的执行情况和排污费的执行情况
注:【现场检查各种污染及处理情况】如果企业没有相关排污环节(如无环节对地下水的影响等。),可以不检查。
对企业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对企业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测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阻碍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不构成妨碍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部门收到的群众来信,投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解决人们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都能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废气、废水、非法处置和转移(危险)固体废物;噪音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陈旧,能否达到排放标准?
3、污水检验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性、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病原体的污染物,同时构成环境污染、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投掷危险物品等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4、排气污染检查
随着党、国家和人民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越来越受到重视,也是各级环保检查员的第一点。废气不仅达标排放,而且尽可能减少污染物,采取污染控制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和容量。
锅炉、石油化工、化工等行业燃烧产生的废气检验。
检查化工石化企业连续产生的可燃有机废气是否是合理的处理方法,间歇产生的可燃有机废气是否经过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检查程序和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态,检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控制情况。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的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臭气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气体的回收情况;
检查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储存等环境保护措施;
空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等气体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排气管的区域修建新排气管;
检查排气管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排气管上是否有取样孔和取样监控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设置(高度、取样口、标志牌等)。),以及是否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了所需的废气和实用的在线监测设施。
无组织排放源
1)有条件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烟尘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改并实施了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堆场、货物及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粉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了防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控,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水污染来源的环境监测
运行状况、历史运行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水量、废水质量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和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行台账(开启废水处理设施的关键时间、每日废水进出量、水质、加药及维护记录。)
污水排放监管
检查排污口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排污者排污口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是否设置标准化的流量测量断面,便于流量和速度的测量。总排污口应设置环保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测和监控设备。
位移复检
检查运行记录是否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
如果有供水装置或用水量证明,按用水量计算排量;
如果没有计量编号和有效的用水量证明,则应估算相关国家标准和手册中给出的类似企业的给排水系统数量。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的质量是否足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其检定和校准。
检查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监测或取样。
检查雨、污水、污水分流情况,检查污水处理单位是否实施清理、污水分流和雨、污水分流
5、污水污染控制检查员
水污染来源的环境监测
运行状况、历史运行状况、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水量、废水质量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和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行台账(开启废水处理设施的关键时间、每日废水进出量、水质、加药及维护记录。)
污水排放监管
检查排污口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排污者排污口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是否设置标准化的流量测量断面,便于流量和速度的测量。总排污口应设置环保标志。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测和监控设备。
位移复检
检查运行记录是否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
如果有供水装置或用水量证明,按用水量计算排量;
如果没有计量编号和有效的用水量证明,则应估算相关国家标准和手册中给出的类似企业的给排水系统数量。
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的质量是否足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其检定和校准。
检查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监测或取样。
检查雨、污水、污水分流情况,检查污水处理单位是否实施清理、污水分流和雨、污水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理设施
检查污水处理企业事故废水应急处理设施是否齐全,能否保证环境污染事故中产生的废水的截留、储存和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私自设置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实施处罚。
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检查固体废物的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类型、数量、理化性质和生产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固体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
1)检查污染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并承担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所是否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固体废物储存和堆放场所,
用于储存、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检查排污者是否将固体废物倾倒入河流、胡博、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海滩和斜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倾倒的地方。
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的转移
2)转移危险废物时,检查是否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清单。并经迁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接收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标志是否设置。
查看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称重记录等。,并判断污泥产量是否合理。
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的要求设置污染控制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现场是否有污水处理设施(单位)、重环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已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措施。
如果有地下水污染,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编制和实施情况,并附上应急演练的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满足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重工业)和应急事故池等的环保要求。
应急物资储备(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10.生态环境实地考察(涉及生态范畴,不多介绍)
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转移和监督的必要性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你不能只是罚款。
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境欺诈(注意!两高环保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欺诈的处罚),并从重处罚!
(1)修改参数或监控数据;
(二)干扰采样,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环境污染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和运行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从重处罚。
13、其他企业应牢记:
(1)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关闭污染治理设施和场所。
(2)不得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私隐管道、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3)施工区域内禁止违章建筑,工程建设应符合规划。
记住:企业在思想上重视,理解并遵守法律,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更先进的经验,把污染治理落实到位,平时紧跟环境管理。环保监管的问题你就不怕了。实现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感谢环保人士,环保圈,固体废弃物观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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