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戴晓浩(化名)刚入职三个月,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除名。但由于从未与企业签订过纸质劳动合同,肖浩以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企业拒绝。
戴晓昊通过蔡颖找到了一家食品公司做财务助理。今天六月。但由于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经常要求他在徐州和淮安之间来回奔波。因为小浩父母身体健康,没有女朋友,所以他没有后顾之忧。相反,他觉得来回奔波可以磨练意志,锻炼能力,所以同意了HR在求职面试中提出的条件,愿意服从分配。
小浩忙得没时间在公司呆,劳动合同拖了半个多月。最后,HR给他发了一封电子邮件,里面有电子版的劳动合同。HR告诉他看完合同只需回复“同意”,小浩也没多想,就回复了“同意”二字。
然而,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小浩发现这份工作远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美好。他是一名金融工作者,但他总是被用作搬运工。他几次都没有向领导汇报。小浩气得私底下离职一周,给自己放了个“长假”。一周后,小郝回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不用再来了,因为擅离职守违反了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
肖浩不服,以企业未与自己签订纸质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企业支付他双倍工资补偿。但公司坚持双方已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无需赔偿。
法律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
(a)各方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7)评估意见;
(八)检验记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所以,如果电子劳动合同已经小昊批准,则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7条
合同是以合同的形式订立的。一方在签字或盖章前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和HR沟通好之后,小浩在邮件中回复了“同意”二字,公司在回复后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虽然没有签订纸质合同,但应该认为此时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小豪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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