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审议的议案报告中指出: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将代表提出的91项议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其中修改法律47项,制定法律41项,开展执法检查3项。议案内容涉及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
议案中的具体建议
包括姜卫东在内的30名代表和包括刘力在内的31名代表(289号和449号)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制度,增加劳动者的违约金条款,修改部分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条款,增加对拖欠工资的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鉴于管理成本和风险防控等因素,建立职工信用管理体系需要认真研究;立法中充分考虑了增加劳动者违约金条款的想法,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规范;建议用人单位可以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失业保险等相关制度的设计可以统筹考虑而不损害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利益;针对拖欠工资问题,除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外,将通过建立用人单位信用记录、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支付保障基金、应急周转金等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我部将继续研究相关工作,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意见。财经委员会同意上述观点。
肖旭等30位代表(423号提案)指出,劳动法中原则性规定过多,不便于实际操作,强制性法律规定的缺失,使集体协商制度难以实施,劳动争议处理复杂,劳动争议解决时间长,劳动安全防范机制缺失,劳动安全保障粗放。建议修改劳动法。
中国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劳动法》的补充和补充,构建了适应实际需要的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弥补了《劳动法》内容的不足。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适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薛颖等31位代表(184号提案)指出,广大职工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利益诉求从争取基本权利向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转变,维权方式从个人被动表达向集体主动主张转变。集体劳动关系中矛盾突出,要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议制定集体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职业病防治法、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体合同的规定构成了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框架,为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实践中,推进集体协商制度仍然面临协商意识薄弱、协商质量低、法律支持不足的问题。我部将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积极推进相关制度的实施,密切关注集体合同立法研究。财经委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抓紧集体合同立法的研究和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劳动合同法》修订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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