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全面系统的汽车保险改革方案已经出台。
“近年来,汽车保险经历了一些改革,但这些都是一些小改革。真正触及根本利益的改革,触及利益壁垒的改革,深水区的改革还没有开始。”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黄宏此前曾就商业车险的全面改革发表过评论。
7月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推进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改革。在回答记者关于《指导意见》的提问时,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定位为综合改革、全方位改革。应该说改革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改革的步伐是比较可控的,坚持了稳中求进的大基调。
机动车保险长期以来一直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主要险种,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为8189亿元,占财产保险业保费总收入的63%。
消费者保险费预计将大幅下降
目前,车险市场定价高、手续费高、服务纠纷等问题突出。因此,“降价、增保、提质”成为此次改革的阶段性目标,也将惠及广大车主。
关于此次改革对消费者的影响,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主要测算数据,预计改革实施后,短期内所有消费者都能实现“三基”,即“价格基本只跌不涨,保障基本只增不减,服务基本只优不差”。
该负责人表示,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目标,争取各方支持,努力实现车险综合改革的最佳效果。对于消费者来说,随着保险责任的扩大和保险金额的增加,保费支出将显著减少,这无疑将受益于改革。
此次改革根据实际风险重新计算了基准纯风险溢价,并将计划附加成本率降至25%。《指导意见》明确,将引导行业将商业车险产品附加费费率上限从35%下调至25%,赔付率预计从65%上调至75%;通过网上销售、电销等方式,及时支持财险、意外险公司对附加费率上限低于25%的商业车险产品进行报批和上报。
上述负责人指出,改革后,商业车险基准保费价格将大幅下降,预计消费者实际签约保费也将大幅下降,行业整体车险保费规模可能有所下降。客观来说,由于实际风险的变化而降低保费规模,是合理的,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据初步测算,保费规模的整体下降也是可以承受的,符合中央政府“减收税费”的精神,从金融业获利到实体经济。
但改革后,可能会有少数消费者车险价格上涨。对此,中国保监会指出,此次改革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重新计算了基准纯风险保费,可能会有少部分消费者会签单,保费价格会上涨。一方面,这符合风险定价原则。从市场化改革的角度来看,基准纯风险溢价应根据行业的实际风险及时计算和更新。在此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风险特征,确定保费的涨跌;另一方面,增加了平滑机制。考虑大数定律原理和车型实际情况,在计算基准纯风险保费时加入了平滑机制,基本可以保证各车型的基准纯风险保费不上升。
中小型保险公司可能更难经营
随着市场竞争的推进,“强者永远是强者”的现象在许多行业越来越明显。市场也特别关注改革后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可能出现的经营困难。
中国保监会预测,改革后,市场参与者将更加分化,一些竞争力弱的中小公司将更加难以经营。但这是市场机制下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也有利于迫使他们进行职业转型。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对记者表示,从国际经验来看,车险市场集中度较高,费率市场化使大公司在固定成本分担、服务网络、品牌等诸多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市场集中度呈现进一步上升趋势。比如德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退出车险业务或进入车险细分市场;日本车险市场出现大规模并购,部分中小实体退出车险市场。
为了促进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还提出了相应的支持政策,包括支持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创新产品,给予更宽松的附加费用比例等监管政策,适当降低偿付能力监管要求。
朱建议,要积极应对保费收入增速放缓、核保利润下降、行业集中度提高等挑战。保险机构可以转变发展方式,践行优质发展理念,推动保险业务结构调整;运用新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技术能力,为车险综合改革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承保盈利能力,为车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提高市场细分能力,培养特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自主定价”改革迈出了第一步
从范围上看,车险综合改革定位为一场大力气的综合改革。它既涉及保险改革,也涉及商业车险改革;它既涉及条款改革,也涉及费率改革;它既涉及产品改革,也涉及服务改革;它既涉及传统车险改革,也涉及新能源车险改革;它既涉及车险市场改革,也涉及车险监管改革;不仅涉及车险供应商的改革,还涉及中介渠道的改革。
在交通保险方面,《指导意见》表明,一方面增加了交通保险的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20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相同比例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持在100元不变。另一方面,优化交通保险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在提高交通保险责任限额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交通保险综合赔付率水平,在道路交通事故费率调整系数中引入地区浮动系数,浮动比例上限保持在30%不变,向下浮动比例从最低的-30%扩大到-50%,从而增加了未赔付消费者的优惠费率范围。
在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将逐步放开独立定价系数的浮动范围。中国保监会负责人强调,为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和无序竞争,经过反复论证,关键“独立定价系数”的改革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确定独立定价系数的范围为0.65-1.35,第二步是根据改革进展适时全面放开。
对此,朱表示,价格管制从本质上抹杀了各公司通过行政手段形成的差异化成本结构,无法有效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放松车险定价管制和费率市场化体现了对市场规则的尊重,符合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内生需求,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朱认为,中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水平仍在提高空。比如基准纯风险溢价主要考虑了车辆因素,没有考虑人为因素,定价因素比较简单;附加费费率有上限;保险公司可以自主确定的费率调整系数只包括独立核保系数和独立渠道系数,有上限。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车险市场效率,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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