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娄底原警察陈健翔杀人案,微信之友的三位著名律师李金星、沈亚川、章雷分别担任了不同阶段的辩护人,为被告人的精神问题进行辩护。最后,法院裁定被告负有全部刑事责任,于2019年5月16日以枪决执行死刑。
本文不打算讨论判决的合理性,只想就枪决执行死刑是否合适发表一些简单的看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两种:枪决执行和注射执行。
注射执行是最文明的方式,因为受害者的痛苦最少,也最人道,但注射执行需要严格的管理和药物的使用,技术上更复杂。拍摄最简单,成本最低。
人类的生活方式总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变化。在枪支发明普及之前,人类发明了几百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比如拆车、做饭等等。但在近代,中国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是砍头,而西方的主要方式是绞刑。热兵器代替冷兵器后,斩首换成了射击。原因是对刽子手的身体和技术要求低很多。你看电视剧里抡十多斤的鬼头刀的刽子手一定是个五大三粗的壮汉。执行射击的武警或特警并没有要求射击容易。开枪比砍头干净。砍头刽子手裸体的一个因素是,砍头过程会喷出一米多高的血,弄脏衣服。
虽然射击比砍头文明,但还是血腥。行刑的地方通常是头,但也是心。心脏跳动的好处是不会毁容增加恐怖,坏处是增加死亡时间可能不准确,大大增加痛苦,所以一般是后面打后脑。当然,后脑勺射进脑干的痛苦时间是短暂的,但是脑浆飞溅会弄脏衣服甚至刽子手的脸,破脸会增加刽子手的恐怖感,增加心理负担。
相比之下,注射死刑文明人道得多。过去各国都使用剧毒氰化物,氰化物的管理和使用非常危险,这是注射死刑难以普及的重要原因。现在医学发展不需要使用剧毒氰化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注射死刑在各地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司法文明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虽然法律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有枪决和注射两种,但是选择哪种方式是由法院决定的。一般来说,在一些以暴力手段杀人抢劫的案件中执行死刑时,一些地方法院仍然会以枪决的方式执行。这本质上是传统复仇刑罚思想的延续。
废除死刑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我国作为死刑存管国,大幅减少了死刑的适用,最高法院撤销死刑复核权也是限制死刑适用的措施。说明以暴制暴的传统观念正在慢慢被摒弃。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认为在已经具备注射执行条件的地方,完全没有必要以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虽然合法,但不符合现代刑法的趋势和中央政府的法治精神。减少死刑是一种趋势。即使必须执行死刑,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尽量减少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痛苦。现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教导人类,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不会改变决心入侵社会的人。最大限度地减少惩罚的残酷性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作为娄底人,在我童年的记忆里,邻村一个凭感觉杀人的女人,被我们村的县道处决了。每个人都能看到一大片被鲜血染红的草地。直到现在,当我回到家乡,晚上开车去那里的时候,我仍然有恐惧的记忆。
与几十年前相比,死刑的执行不再是在罪犯的家乡游行执行以增加震撼,这反映了刑罚的进步。
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保留执行的执行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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