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美星 防护用 品有 限公司企业标准 Q/MX01-2020 一次性平面 口罩 2020-04-26 发布 2020-04-27实施 六安市美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测试方法………………………………………………………………………………2 6 检验分类、检验规则…………………………………………………………………2 7 包装、标识与贮运……………………………………………………………………3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六安市美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六安市美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礼能、夏礼兵、宋丰祥、程辉 一 次 性 平 面 口 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平面口罩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测试方 法、检验分类、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无纺布、熔喷非织造布等为主要材料,经压制而成的一次性使用口罩。 本标准不适用于缺氧环境、水下作业、逃生、消防、医用及工业等特殊行业用呼吸防护用品, 不适用于婴幼儿呼吸防护用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 GB/T7573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GB/T 32610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颗粒物 particle 悬浮在空气中的固态、液态或固态与液态混合的颗粒状物质,如粉尘、烟、雾和微生物。 [GB/T18664-2002,定义3.1.15] 3.2 过虑效率 filter efficiency 在规定条件下,口罩罩体或过滤原件滤除颗粒物的能力,用百分数表示。 [GB 2626-2006,定义3.16]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口罩应能安全牢固地护住口、鼻。 4.1.2 口罩原材料不应使用再生料,含高毒性、致癌性或潜在致癌性物质以及已知的可导致 皮肤刺激或其他不良反应的材料,其他限制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要求,无异味。 4.1.3 口罩不应存在可触及的锐利角和税利边缘,不应对佩戴者构成伤害。 4.1.4 口罩应便于佩戴和摘除,在佩戴过程中无明显的压迫感或压痛现象,对头部活动影响 4.2 外观要求 口罩表面不应有破损、油污斑渍、变形及其他明显的缺陷,口罩上如有鼻夹,鼻夹由可塑性材 料制成,鼻夹不小80mm。 4.3 内在质量 内在质量要求见表1。 表1 内在质量指标 项 目 要 求 PH值 4.0~8.5 甲醛/ 20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a 禁用 颗粒物过滤效率/ 60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处的断裂强力/N 10 5、测试方法 5.1 外观检查 抽取10个口罩,采用目测方法检验。检验光线以正常自然光为准,如以日光灯照明时,照度不 低于400lx,随机抽取3个样品检测鼻夹长度,用精度为1mm的量具测量,获得的最小值为该批产品 的鼻夹长度。 5.2 Ph值 按GB/T 7573规定执行。试样在口罩与人面部接触层裁取。 5.3 甲醛含量 按GB/T 2912.1规定执行。 5.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按GB/T 17592和 GB/T 23344规定执行。 注:一般,先按GB/T 1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1.4苯二胺时,再按GB/T 23344检测。 5.5 颗粒物过滤效率 按GB/T 32610 中附录A规定执行。 5.6 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 按GB/T 32610中6.9规定执行。 6 检验分类、检验规则 检验规则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1 组批 按同一工艺、同一原材料和同种规格的为一组批。 6.2 取样 按交货批号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作为检验批。从每检验批产品中按测试要求 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当同一交货批的交货数量大于10万个时,抽样数量加倍。 6.3 型式检验 式检验包括全部检验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 行型式检验: ——初次投产或转产生产时; ——结构、材料、工艺发生变化,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十二个月至少一次; ——产品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用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PH值、颗粒物过滤效率。 6.5 质量判定 6.5.1 外观质量判定 外观质量按5.1检测,所有试样符合4.2要求,满足4.2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 6.5.2 内在质量判定 内在质量满足表1要求,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 6.5.3 结果判定 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7、包装、标识与贮运 7.1 包装 最小销售单元应密封包装。 7.2 标识 每个包装单元应有检验合格证,明显部位应附有清晰可辩识的标识,标识应该包含下列 a)制造商名 b)产品名称 c)主要原材 d)执行标准 e)产品规格 f)使用说明 g)生产日期、推荐使用日期; h) 如采取消毒方式,应标明消毒方法; 7.1 贮运 产品在储运中应保证密封、不破损、不沾污、不受潮,注意防火、防雨、防酸、防碱、 避免强光直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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