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侯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分析法律关系~

内容摘自张翔老师微博@张翔民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100万元,约定复利,利息总额超过年利率24%。由于乙方未能偿还到期本息,甲乙双方还同意解除借款合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方以债权为房款,按市场价购买乙方的房屋。问:甲乙双方之间,转让担保?委托付款?流动性合约?其他?总之,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转让房屋?​​​​

转让担保是一种买卖形式的贷款,具有赎回或解除协议的功能。这种情况,先取消贷款,再成交,不。

替代付款仅约定变更原债务的履行方式,本案贷款明确约定解除,但未约定。

流动合同没有价值评估环节,本案房屋按市场价出售,不是。结论:指买卖,买方有权要求交付和转让所有权。但超过24%的利息不得计入房款。

这是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观点,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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