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作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物市场唯一的投融资工具,在投融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国外,信托不仅可以用于设计投资控股结构、投资保护结构和投资税收筹划结构,还可以用于投融资管理,以节约成本,保留客户的控制权,并对信息保密。

采用私人信托公司的方式进行管理

私人信托公司由一个或几个家庭成员设立,作为家庭信托的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一个或几个相关家庭的“家庭办公室”,不仅可以将各种形式的家庭财产转移给家庭信托,还可以为家庭信托规划提供更大的灵活性,设计专门针对家庭的信托治理结构和信托财产管理结构。对于一般的持牌信托公司,对现金资产有管理优势,而对股权、房产、古玩、字画等特殊资产缺乏管理经验和专门的管理设施。一些具有特殊资产管理能力的持牌信托机构往往收取高额管理费,而私人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资产类型设立多个信托,从而满足高净值客户设立家庭信托的多元化需求。目前,允许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的离岸中心有泽西岛、根西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恩岛、尼维斯、库克群岛、直布罗陀、毛里求斯、新加坡等。

根据《开曼群岛私人信托公司条例》,仅从事附属信托业务并在政府注册的开曼私人信托公司可免于监管。所谓“关联性”,是指每个客户或投资人必须有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或者包括集团内部的公司关系、母子公司关系等。在实践中,大多数私人信托公司都是由私人家庭设立或为私人家庭设立的,因此很容易满足“相关性”的要求。

设立私人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必须在开曼设立;有合格的被许可人提供的注册办事处;在注册办事处准备相关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副本;必须使用“私人信托公司”一词。私人信托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成本普遍低于专业信托公司,其组织结构极具灵活性和保密性。客户及其亲友可以进入董事会或持有PTC的股份,可以直接持有,也可以通过目的信托、慈善信托或其他私人信托持有。

通过设立 VISTA 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

在海外投资信托中,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受托人作为企业的股东,如果决策不当,可能会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保密的考虑,委托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希望受托人真正干预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BVI制定了Vista,设立了以下特别制度:第一,公司股东以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直接持有股权,但受托人不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权利,因此受托人在信托中免除相应的谨慎义务。第二,信托的控制权属于董事会。VISTA法案规定了ODRs,即“董事会规则”,允许信托文件包括谁可以担任董事或选择董事的标准等条款。例如,客户可以规定董事应为公司股东的家庭成员,或者由指定的人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的选拔和罢免。

通过在信托中保留一定的权利对受托人进行约束

在任何信托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或自由裁量权,有权按照受益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向受益人分配利益的时间和比例以及分配哪个受益人。对于委托人来说,任意信托不仅仅是赋予受托人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更重要的是将受托人赋予的权力进行个性化。同时,为了约束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设立任何信托时保留权力。如《泽西岛信托法》第9A条规定,委托人可以保留以下权利:撤销、变更或修改部分或全部信托条款;预付、处置/指定财产受益人、支付或使用信托资产,或就上述处置发出指示;担任完全或部分受信托控制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其任命或解雇作出指示;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权力及权利的购买、保留、出售、管理、借出、按揭、收取或行使,向受托人发出指示;任命或罢免任何受托人、遗嘱执行人或受益人,或拥有与信托相关的任何人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或权利;任命或罢免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

虽然离岸信托法律规定了许多权利保留的情况,但这种权利保留并不是无限的。传统英美法系坚持“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因此,委托人建立家庭信托后,委托人保留不使相应法律关系与信托定义不符的权利,否则不视为信托。为了解决委托人保留过多权利时信托可能被撤销的风险,可以建立保护人制度,由委托人信任的近亲属担任家庭信托的保护人,并赋予保护人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权利、撤销不当信托行为的权利、监督和选择新受托人的权利以及终止和延长信托的权利。

设立集合投资信托的自行管理架构

与mainland China相比,在香港设立信托基金的管理架构更为灵活。如果成立集体投资信托,可以建立董事会的自我管理结构。在董事会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相关事宜;成立执行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根据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申请认可的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必须委任证监会认可的管理公司,但自我管理计划除外。

根据该准则,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公司主营业务为基金管理;第二,公司有能力使用足够的财务资源有效管理业务和承担债务。特别是,本公司已发行及缴足的股本及资本储备必须至少达到1,000,000港元或等值外币;第三,公司借出的金额不能占其资产的很大比例;第四是始终保持正净资产值。可见,指定一家证监会可以接受的管理公司,会增加集合投资信托的运营成本。

如果董事会能够履行管理公司的职能,计划就可以由董事会管理,计划是自我管理的。但是,关于计划自我管理的规定必须包括以下条款:第一,如果认为计划的董事不再适合管理计划的资产,持有人可以召开会议,通过普通表决罢免这些董事;第二,董事的报酬应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决定。通过董事会的方式管理集合投资信托,可以提高信托的管理效率,降低信托的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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