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的纳税人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不缴纳营业税,只缴纳增值税。

误区一:营改增后没有混销。对于具体的业务,总会有一些争议。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分析了一个行为分析是不是混销后,其中一个说不要吵架,马上改成了增值税,所以不存在混销问题。其实很多财税人早就说过,营改增之后就不会有混售了。只有混合费率或者混合销售。但看到财税财税36号,确实需要重新认识混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以前我们理解的混合销售是按照增值税行为+营业税行为。但现在需要更新惯性思维,不然就成误会了。根据财税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如果一个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商品和服务,那么就是混合销售。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的商品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误区二:服务业忽视同一个销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应税行为: 单位或者个人无偿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房地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售后,其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我们以前认为营业税下,服务业不算销售。因为营业税项下的销售被视为房地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和自建建筑物的销售行为。但根据财税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公众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公益事业或者面向公众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误区三:只有价格低了,才能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调整。第十六条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有《条例》第七条所列明显低价行为,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无销售行为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税务局没有正当理由核定销售额。但根据财税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有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或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没有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因此,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价格过高,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有权按照一定顺序确定销售金额。有人说是青岛38大虾,价格明显偏高。青岛对虾管理局什么时候下手?当然不是。注意,文件上说价格偏高,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同时说明合理的商业目的。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指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增值税或增加增值税退税,主要目的是谋取税收利益。低价已经让财税圈很吵了,让我们看看高价。店主问:“大人,我的价钱多少合适?”。哈哈,误区四: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财税36号规定将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实施办法,其他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人不是普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看税务局怎么认为应税行为不经常发生。误区五:在中国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是指卖方或买方在原增值税下在中国。我们理解,“国内”是指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即: 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发生在中国境内。所以认为只要卖方或买方在国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都是一样的。但根据财税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卖方或买方在中国;在中国境内出售或出租的房地产;出售的具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中国境内;该文件对在中国出售或出租的房地产和有权使用在中国出售的自然资源的自然资源作了单独规定。误区六:无法抵扣的进项税没有清算。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服务,不能分割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不能分割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总额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营业额÷当月销售总额和营业额。与财税36号没有太大区别,最大的是条例实施细则没有对不可抵扣进项税进行清算的办法。但财税36号中提到清算,根据财税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因从事简单计税项目和增值税免税项目,不能分割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上述公式按照年度数据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误区七:销售增值税没有结转和冲抵。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价款扣除销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于金融产品转移的正负差异,盈亏平衡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如果冲减后出现负差,可以结转下期纳税,冲减下期转入的金融产品销售额。但是,如果年终仍有负差,则不能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鉴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这项政策非常特殊。后续应该有具体的实施措施。误区八:没有分期抵扣进项税。在最初的增值税政策中,没有分期扣除进项税的规定。根据财税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条例》。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或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扣除比例为第一年60%,第二年40%。那么你可能会问,这种分期扣款的方法是怎么运作的?总局有可能会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一定要有一套可行的操作方法。除此之外,增值税的后续补充肯定还有很多。我们慢慢学吧。误区九:增值税在申报增值税之前没有提前缴纳。原增值税关于预缴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下:纳税人在辅导期内一个月内多次领取和购买专用发票的,从当月第二次购买专用发票起,按最后一次已领取和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以及总行与分行关于预付款的相关规定。但财税36号遵循营业税下的管理办法,采用增值税下先预收后申报的方式。根据财税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项目的有关规定,包括建筑服务,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普通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规定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按照一定的预缴率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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