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律师调查令执行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取证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时,经案件代理人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核准签发的,由指定代理人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申请律师调查令所收集的证据,仅限于申请前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管的具有实物载体的证据。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

与被证明的事实不存在相关性或者必要性;

向对方申请直接调查;

其他不宜由具有调查令的律师调查的情形。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以由律师在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提出。

在起诉阶段,通常在律师提交申诉和相关证据时申请律师调查令。

在审判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律师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律师在执行结束前提出。

第六条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

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

随行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案件编号;

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名称、律师执业许可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不能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客观原因;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要明确,只出具调查“案件相关材料”等一般内容。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发布调查令;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发出调查令。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人民法院发出调查令时,应当将律师调查令和保密协议的使用说明送达律师。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律师调查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编号;

当事人的姓名;

律师姓名、执业许可证号、律师事务所名称及随行人员身份信息;

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

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日期和印章;

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阻碍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侦查命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侦查需要和案件复杂程度确定。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签发法院根据调查证据的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应在调查令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和取证。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期内完成调查,他可以再次申请调查令。

第十条律师凭律师的调查委托书进行调查的,视为人民法院调查,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拒绝。

律师持调查委托书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两人应当主动出示律师的调查委托书、执业证书、随行人员身份证件等文件,并接受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检查。

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要求持有律师调查委托书的律师或者陪同人员提供除律师调查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陪同人员身份证明以外的其他材料。

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查阅律师调查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律师调查委托书载明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不能立即提供的,应当自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

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所提供的证据上标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缝章。取得的证据应当由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快递邮件发送给开证行,也可以由代理人转交给开证行。

第十一条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拒绝提供律师调查委托书规定以外的事项。

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没有证据提供的,应当在收到律师的调查委托书时说明理由和理由,或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由代理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被调查的个人签名确认后,交付律师。

律师调查令可以由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

第十二条有协助调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开证行报告情况,由开证行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后,律师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和收据提交给开证行。被调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视为五个工作日内向签发法院提交的代理人。

如果代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和律师的调查委托书回执返还给开证行,或者因某种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律师的调查委托书和回执返还给开证行,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在逾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催办送达,并将催办情况记录在卷内。

律师应当对凭搜查证从调查中获得的证据和资料保密,仅在本案中使用,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披露。

第十四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并通过报纸或者网络媒体予以公布;发证法院也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申斥、罚款或司法羁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行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律师调查委托书;

持伪造、变造的律师调查委托书收集证据的;

伪造、变造、隐匿、毁灭律师调查委托书收集的证据的;

不正当利用律师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或者资料的;

擅自披露、传播通过律师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利用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虚假、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处理的;

利用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名誉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律师的调查委托书或者回执的。

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松懈导致上述情况的,发证法院可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律师调查令的适用,参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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