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一、农村土地确权

农民获得产权证

农村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据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计划在2012年底前把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产权主体代表行使。与此同时,开展农村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3年底完成。

而针对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状况,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副省长徐鸣建议,要从土地确权着手,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有助于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

各地违法用地的情况仍大量发生,耕地逐年减少、质量逐年下降是不争的事实,这证明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加强政府土地执法监管,又要加快土地确权,把农村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权直接交到农民手中,并赋予生产经营权更丰富的内涵,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广大农民热爱土地、专心农业,促进农村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

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一定要把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直接交给农民,明确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二是可以考虑赋予农民承包地的生产经营权以一定的物权属性,确权后的承包地生产经营权可以抵押、可以有偿出租等。

二、农村土地确权必要性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5]间信息;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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