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国务院2008年1月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该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现实中,“年休假到期结清”、“年休假已安排”时有发生,使得部分职工不敢休年休假、不能休年休假或不能休年休假。可以申请年休假吗?如果法定带薪年假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过年后清年假是违法的“霸王条款”

通过自定义的公司章程和代码添加“到期已结清”的年假条款,已经成为一些雇主的常见伎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梁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在一家公司工作的案件。由于没有过年过节,梁要求公司支付他在职期间的年休假工资。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假不能跨年度申请,次年无假期自动清零。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年度安排,但没有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因此,雇主在新的一年和其他方面的“逾期结算”是一种非法的“霸王条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如果员工本年度未休完年假,可以在下一年度与单位协商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日工资收入的300%。

庭审中,法院还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驳回,并决定向梁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年休假工资。

年假由单位指定,侵犯了劳动者自主选择休假的权利

“想请带薪病假,得请带薪年假才能扣。”“我们单位统一规定了年假的时间,只能邀请4月和9月。”“请年假,但必须一次性全部休完,不能分多次。”.....在采访中,一些员工向记者抱怨,他们遇到的各种年假都是“指定的”。

刘俊海认为,这些不同的年假是“指定的”,这是一种非法行为,侵犯了工人选择自己假期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工人选择带薪年假的方式、时间和频率。劳动者有权就上述问题做出选择,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而用人单位自己设置这些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刘俊海说。

年假超过两年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如果法定带薪年假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带薪年假是法律赋予工人的合法权利。工人应该自信地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他们不应该采取过度的行动。要树立理性维权和科学维权的自觉观念,综合运用与用人单位沟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刘俊海建议道。

值得一提的是,在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特别注意锁定和保留证据,转移举证责任。“鉴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年内休假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旦超过两年期限,举证责任将转移给劳动者。他自己休假的事实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朝阳区法院法官汪洋提醒劳动者,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用人单位未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辩护,否则法院不会支持超过两年的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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