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5月23日电永嘉县位于浙江省南部,是一个多山的县。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地方建设占用的耕地需求不断增加,但耕地开垦的后备资源却十分稀缺。2012年,当地政府出台文件,加强低产林改造,确保占补平衡。
低产林改造项目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中心原主任胡某发现“商机”,利用职务之便,将开发业主介绍给他的合伙人进行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由此产生“收入”500多万元。22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创收”500多万元
胡,40岁,2000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国土部门工作,2008年调入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2011年7月,胡成为该中心的负责人。据报道,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的工作范围包括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编制土地整治计划。
2012年3月,永嘉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政策,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耕地开垦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通知》。经各乡镇上报,共建立低产林改造工程1.6万亩。
根据通知,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低产林改造项目涉及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低产林项目建立后,应首先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
2012年初,胡在阅读了低产林改造项目开发业主提交的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后,发现自己也有能力出具这样的报告,有了承担设计报告并赚取设计费的想法。
考虑到不便直接出面,胡找到永嘉县一家土地勘测公司的主任邵“合伙”,联系了一家建筑设计公司。邵隶属于设计公司,为低产林改造项目开发业主出具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报告,并以设计公司名义收取设计费。
之后,胡利用职务之便,将低产林改造项目的开发业主介绍给邵某进行土地开发规划设计,邵某做了规划设计报告。法院认为胡修改了第一份设计报告,其余部分由邵完成。
随后,业主将设计费汇给设计公司,设计公司收取电话费后,将余款退还给胡和邵。据统计,胡共获利465.57万元。
此外,2012年初,马等人以农林特产综合开发场的名义,承包了永嘉县街低产林改造工程。胡以姐夫的名义购买了20%的股份,但没有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也没有实际转让股份。
此后,胡先后在低产林项目立项、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照顾马等人,三次以股份分红的名义获得65万元。
法院否认这些指控,并声称这不构成犯罪
永嘉县检察院认为,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00万元以上。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再起诉。2016年夏,永嘉法院审理了胡受贿案。
在法庭上,胡反对第一项指控中的贿赂。他说他和邵合作设计是事实,但并没有给邵提供方便,第二项指控中的“干股”与他无关。
"你让业主去找设计公司的邵了吗?"公诉人多次问胡。胡一开始沉默,最后也承认了。
辩护人称,胡曾要求失主寻找邵,只是利用其在工作中的便利和信息优势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并非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之便。
公诉人表示,胡所在的部门负责低产林改造工程,该部门还负责资金分配。胡叫东家去找邵,东家自然会去找他。虽然胡说他提供了自己的意见,但他需要审查设计文本,这是利用他的地位。
至于“做股”的情节,胡说,马让亲戚拿股时介绍了小叔董某,不属于犯罪行为。
对此,公诉人认为,董和胡是亲戚,而董不认识马,也不知道他有什么项目。之后董的银行卡实际被胡使用,本案证据足以认定胡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处他11年监禁,并罚款80万元
法院认为,胡与邵事先协商后,利用职务之便向邵介绍、推荐低产林改造工程的业主,邵通过致电设计公司制作设计文本,并以公司名义收取设计费。公司扣除电话费后,剩下的分成两人,他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要求。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结合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胡利用职务之便为马等人谋取利益,以董的名义占股,但该股并未实际转让,马等人先后以股份分红的名义给胡65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此外,他的非法收入530.57万元被追回、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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