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部长级渠道”上,国家健康险局局长胡亮相两天后,国家健康险局的一项新举措让行业“爆棚”。

3月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国家医保局关于试点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支持办法的意见》,既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方向,又接受了各地区医保局的考核。

在11个城市进行试点采购

为实施国家组织的第一批“4+7”药品集中采购,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最新配套指导意见,要求北京、上海、厦门等“4+7”城市所在地的医保局。医疗保险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首批25种非中标企业药品,要求按梯度降低医保支付价格,并要求与2020年或2021年前的投标价格一致。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采取“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运营”的形式,由国家医保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家相关部门组建国家试点工作组及其办公室,推动试点城市形成联盟集中采购。

去年12月,由国家组织、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或计划单列市参与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启动了药品集中采购首标。与去年试点城市同类药品最低购买价格相比,药品平均价格下降了52%,最高降幅达到96%。

简单来说,有数量的采购可以理解为一种大规模的“团购”,其中定义了采购数量,出价最低者中标。以量采购可以通过企业间的市场化招标,起到以量换价的作用,降低采购药品的价格。

医疗保险支付标准进一步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该支持意见明确了未中标的第一批“4+7”采购品种的药品医疗保险报销价格的降价幅度:高于中标价格2倍以上的,支付价格将下降不低于30%。并在2年或3年内调整至与中标价格一致;对于2倍以内的药品,原则上支付价格与投标价格一致;低于投标价的,按实际价格报销;对于未通过同一通用名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没有过渡期,要求2019年的支付标准不高于所选药品的价格。

医院征收行为面临评估

18号文件再次强调“4+7”城市涉及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量:所选药品的采购量应按购销合同完成。同时,要求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月度监测、年度考核”的方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进行监测,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进行严格管理。

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能正常完成所选品种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金额。对于所选品种处方明显下降的医生,应进行专项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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