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延续消防设施和幕墙工程的设计施工资质,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延长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资质证书。

二、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行为记录,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为5年。

三、对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现行设计和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资质续展申请。企业可以申请设计和施工资质的重新核准,其原资质等级的最高资质等级可以核准。

四.申请资格续展。注册电气工程师目前不予考核,可由电气或类似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替。),有10年以上本专业专业经验。

5.申请资质续展,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计和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个人业绩证明;

申请之日前近三个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资质有效期内信用档案中有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整改相关材料。

六、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申请换发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取消该企业的资质,并宣布注销其资质证书。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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