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还有另一个“自己”
名字、学校、照片都一样!
20岁的女大学生艾嘉发现自己被“克隆”了。
但是“克隆人”所做的事让艾嘉很生气。
IGA这个微博账号还用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向整形机构咨询“整形”,用粗俗的语言邀请异性约会,将聊天截图上传到网络上。
20多岁女大学生在线将被“复制”
艾嘉(化名)是今年20岁的大连女孩,目前在沈阳某高校读大学二年级。艾佳通常喜欢玩微博,在平台上查看新闻,和朋友互动。6月9日晚,艾加发现一个陌生的微博账号转发了自己的微博信息。她点击这个账号一看,当场愣住了。这个账号居然是“自己”!
微博截图
微博头像使用了IGA的照片,简介中的学校就是IGA就读的大学。更奇怪的是,个人简介栏里写着“艾家的树洞号,大号不敢说的话在这里倾诉”。6月9日以后,该账户经常以IGA的名义更新。艾加看到账户公布内容后,气得哭了起来。
以她的身份咨询“整容”
“克隆账户”上写着:“医生你好,我是美女。对自己的外貌没有信心。男朋友有点讨厌我。有折扣吗?贵院能做手术吗?”账户公告附有两张IGA的个人生活照片,“@”多位整形医生,大连多家整形机构。
微博截图
这还没有结束。“复制账户”还在大连一家整形机构的微博上发送了私信咨询。“我可以问一下我的脸需要做什么手术吗?想换个脸,工程量大吗?我的底子不好吗?”咨询的时候重新附上了孩子家的照片。咨询过程中的聊天记录截图上传到了微博上。
用粗俗的语言邀请异性约会
让IGA更生气的是,“克隆账号”作为她,用粗俗的语言在网上邀请异性约会。“我能说是哪里都放不下的魅力吗。如果我割完双眼皮,喜欢我的男人就能排到法国。”另外,“整形费用很大。我没有钱。只能贷款。家庭不富裕。父母为了让我上大学,砸烂了铁。但幸运的是,我是女人。赚整形的钱就行了。”
怀疑网络,发生纠纷,遭到报复。
IGA发现,“克隆账号”使用的照片、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都来自自己的微博。这个账户经常伪造自己的身份发布消息,目的是为了损害她的形象。“仔细分析了这么多内容的言外之意,不仅想让我变得粗俗、贫穷、丑陋,而且对整容和约会异性的咨询可以说是恶毒的。”(在我看来,这就是我们的约会对象)莎士比亚(SARTLISTON) (第一次约会)(第二次约会)。
艾佳怀疑事件与网络纠纷有关。9日,大连海滨路浦东段一只鹿受伤死亡,当地微博博主多次发布消息。IGA浏览新闻时发现看起来是女性的账号在留言下面留言,IGA认为这个留言有问题,于是用私信的方式给账号发了难听的话,账号用户也进行了反击。双方你来我往,发生了语言纠纷,还有艾加的朋友们也加入了其中。后来双方互相拉黑了。
那天晚上,文章开始的场面发生了。
对方使用小号小号盗用IGA的信息换脸,将“复制”变成IGA,被怀疑活跃在网络上。(威廉莎士比亚、小号、小号、小号、小号、小号)根据那个主号信息,她可能是生活在旅顺的年轻女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艾家向“大连网络警察巡逻”求助,网络警察建议她带着证据举报。接下来,艾加准备报警,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
律师的观点:这种做法属于典型的网络侵权。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特别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网络虚拟财产、赔偿、电子合同、肖像权、网络侵权等网络相关内容等网络扩张的民事权利。
对此,辽宁宏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刘万信认为,目前“网络侵权”事件多发,《民法典》顺应网络潮流,响应“网络”时代的需求,全面加强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给予了很多亮点。
对于互联网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具体结合本案例,刘万昕认为,“克隆账号”、使用她人照片等个人信息来达到贬损形象的目的,这种做法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网络侵权行为。
按照《民法典》规定,艾佳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了侵犯。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刘万昕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权利范围,细化了关于权利保护、违法情形等各项条款,为适应新时代的网络治理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此外,刘万昕还表示,若“网络侵权”情节严重,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他提醒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绝非空话,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将会构筑“治理共振”的局面,对各种侵权、违法等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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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晨报、39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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