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件大事。尤其是在北上广这样的大城市买房,更是一件“刻骨铭心的事”。买房有很多原因,但大部分都摆脱不了“安全感”这三个字。有自己的房子就有安全感,甚至房子越多,安全感就越多。但是在北京是有限的购买政策,所以很多人为了避免费用,以孩子的名义登记房子。这样的选择对吗?以孩子的名义注册房子后真的能获得安全感吗?房子还是你的吗?
今天我告诉你,这不一定!下面以实际案例来说一下以孩子的名义注册房子的危险!
父母买房,以子女的名义登记
刘某和洪某两人是夫妻,两人有儿子刘某。结婚的时候,两人在北京回龙观买了一套,后来又想买第二套。因此,2006年3月20日,刘某和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在昌平的其他小区又买了一套。这所房子是以儿子刘素素先生的名字登记的。说到这里,这不是一个很幸福的家庭吗,北京有两套房子,父母婚姻和睦,还会认为有一个儿子。(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家人)但是事情并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一开始买了新房,全家人住在新房里,住了一段时间后,考虑到新房的地理位置比较好,想租出去,全家人又搬回了老房子。一开始住在一起的时候一切都很好,但是这个父母和成年子女长期住在一起的话,会有矛盾的。有些矛盾是小问题,有些是大问题。刘某一家的矛盾是个大问题!
父母和子女之间必然存在矛盾
刘昭的父母不希望儿子再婚,刘昭又觉得自己的母亲在做传销,因为这两件事全家闹了起来,所以刘昭从家里搬出去了。这个搬家搬到了新家。刘昭赶走了新房的房客,重新装修了一下就进去了。
刘昭的父母说,如果这个儿子入住,就不会搬出去,房子是自己的。所以刘某夫妇再也受不了了,声称新婚房是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当时以儿子刘素素的名义登记的,是以刘某的名义,考虑到已经有了一套房子,为了节省税金,以儿子的名义买了房子。
但是刘昭不这么认为。刘昭坚信这是父母给的房子。当时以自己的名义写的是赠与的意思,没有说要买房的意思。(莎士比亚)。
你看,这就是父母和孩子各自固执。买房时大家其乐融融,但当初谁也没想到以后会发生这种事。也许刘某和妻子第一次以刘某的名义登记房子的时候,确实是给孩子的,但是孩子长大了,不受控制,想找回房子,哪有这么简单的事!(莎士比亚)。
这个案件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不承认房子是刘某夫妇的共同财产,这是为什么?我会好好解释的。
法院不承认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这个事件最大的争议是这家的性质是“借名”还是“赠与”。与此相关,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当初是借名,刘某也是赠与。
让我们分析一下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刘某夫妇的主张。
首先是房屋的产权登记。从房屋产权登记来看,新房的所有权人是刘昭先生。新房确实是刘某和妻子出资购买的,但根据法律,房子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出资购买行为不一定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下面是关于用名字买房子的。刘某和妻子主张用借名买房,但没有书面约定,因此很难从现有事实中推测用借名买房的可能性。主要原因如下。
1.买新房的时候,刘昭还没有成年,和刘、洪自然属于同一个家庭,一般买房的行为多发生在家庭成员和外人之间。家庭成员内部有亲密关系,所以很难判断没有约定就用借名买房的关系。(莎士比亚)。
2.刘素素是独生子,与多子女家庭不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和子女之间在情感依赖和经济依赖方面有着更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财产是夫妻共享、家庭共享或个人所有,没有书面协议有时很难区分。一般来说,父母为独生子购买房地产也是人之常情,很常见。(莎士比亚)。
3.相关住宅购买后由刘某、洪某、刘某共同占有使用。从使用情况来看,也不能证明与事件相关的住宅是专门为刘某和洪某购买的。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刘某和洪某出资买房的行为不能说是为自己买房的唯一结论,也可以说是为家庭买房或为刘某买房。所以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和洪某没能收回房子!
你看,这就是父母买房以孩子的名义登记的危险。你很有可能拿不回房子
了!父母怎么才能避免要不回房子
那有人就问,迫于一些无奈就是得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那我怎么做才能避免上述的风险呢?
在这里我简单地提两个建议:
1、可以与孩子签一个借名买房协议。在上述案例中,刘某夫妇最开始可能是真的想把房子给孩子,奈何后面父子反目。所以,我建议签一份借名协议有备无患。如果刘某夫妇曾经签过借名协议,这个案件就是不同的结果了。
2、可以和孩子签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因为大部分父母是想把房子赠与给孩子的,只不过是对未来没有把握。所以可以和孩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赠与是附有条件的,比如父母可以在房子内居住,房子出售需要经过父母同意等等,孩子一旦违反,父母可以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以上都是一些简单的建议,我有文章或视频讲《父母为孩子出资买房,怎么做才安全》,讲得很系统,也很深入,如果您需要可以翻找看看。
来源:婚姻家事张亚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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