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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配权

  1.主体: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特点:①支配性;②排他性;③优先性;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⑤公示性。

  【注意】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没有排他就没有支配。

  【注意】共有,虽是两人以上所有,但实际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同一物上有2个以上抵押权,但抵押权之间存在先后顺序。

  3.客体: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人身权(对人身利益的支配)、物权(对物的支配)、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对无形财产的支配)等属于支配权,其行使无需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

  只需要义务人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支配权的义务是不作为义务,即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实现权利的支配目的。

  4.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等);

  (2)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3)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4)抵押权虽为支配权,但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抵押人获得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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