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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有很高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公众人物包括广为人知的歌手、电影演员、体育明星、节目主持人等知名人士。所属行业有影响力的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等从业者。广义上,重要的公职人员和社会组织领导人也属于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这个概念是为了保护普通大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比一般大众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在与电子的冲突中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许多公众人物的言行关乎公众利益,特别是公职人员、行业专家,一般公众对他们特别关心,对他们表示称赞和质疑的声音也是合理的。因此,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不能单纯像普通大众的权利一样受到保护,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在美国的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除非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怀有恶意,否则公共官员有义务适度容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其发表错误评论的义务。范智在《东方体育日报》次比赛中,范智在国内足球界很有名,因此球迷们非常关注体育经历和私生活。如果明星范地的人格权完全不受限制,媒体就不可能为了满足公众的兴趣而进行全面报道。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文焕新民联合新闻集团没有侵犯泛地的名誉权。

虽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以保障普通公众的言论自由,但公众人物本身仍然享有受到宪法保护的广泛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自由地就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发表意见。言论自由可以形成对公共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强大舆论压力,防止国家权力行使的异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和不道德行为。作为社会的一员,公众人物当然也享有这种自由。

但是,考虑到公众人物影响力强、大众追随度高的特点,在媒体时代,公众人物本身的言论自由也要有一定的界限。这篇文章将初步讨论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界限。

法律对普通大众言论自由的约束也适用于公众人物。权利不是绝对的。任何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危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言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具体来说,在我国,言论自由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和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在其他国家,恶意扰乱社会秩序的媒体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需要,因此,作为社会的一员,公众人物和普通大众一样,受到言论自由的法律制约。

公众人物的发言要有高度的真实性。公众人物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比普通大众更能接近事实真相。这决定了公众人物的发言在涉及事实问题时要坚持高度的真实性原则。想象一下一个幼儿声称“飞机上有炸弹”、“有人是小偷”。即使这句话被很多人听到,其影响也极其有限。但是,如果一个公众人物也发表同样的言论,特别是在公共平台上,这个公众人物的言论会对公共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捏造事实或主要内容的实际情况是公民用媒体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基本条件。由于上述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公众人物在法律层面上必须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公众人物在就事实问题发言时,必须事先进行比较充分的调查,或有比较权威和可靠的来源,不能任意重新公布从其他地方获得的严重虚假或完全无法证明的信息。

公众人物的发言要有高度的公正性。由于听众的广泛和媒体传播的瞬间性,在网络空间进入公众视野的一切都会立即受到热烈的讨论。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即使他们的评论主观性比较强,甚至采用笑骂的语调,这些评论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是,由于公众人物具有强大的舆论引导能力,他们发表的倾向性很强的言论很可能会改变很多网民对特定事件的认识,有时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上,公众人物的发言对“粉丝”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再加上平台的“点赞”、“评论”、“转发”等功能,公众人物的特定观点能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引起很大反响。由于这种特性,公众人物对热点问题的评论要尽力客观公正。相反,过激的评论会把普通大众拉到极端,给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公众人物的发言应该起到积极的激励作用。公众人物通常代表某种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会影响对这个公众人物感兴趣的公众,甚至成为他们追随和模仿的对象。因此公众人物可以在价值观的沟通和桥接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具有积极激励作用的核心价值可以促进社会发展,增进国民福祉。公众人物要积极传播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助人为乐,提倡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美德,培养公众的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

公众人物对不恰当的言论要及时纠正。即使公众人物尽最大努力进行比较详细的调查并考虑公共利益,他们的发言也可能与事实不符,有时有失偏颇。对公众人物没有主观恶意,及时纠正不当言论,会限制负面影响的扩散,甚至

公众中建立诚实守信、有错必纠的正面形象。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便可以推定公众人物的不当言论不是故意所为。

当然,本文所指的公众人物言论自由的边界在法律上有时是模糊的。在相对模糊的情况下,社会对公众人物的言论应有一定的容忍度,以充分发挥公众人物在监督公权力使用、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编撰民法典。为避免公众人物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公众人物更好地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笔者建议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增加规定:公众人物应对自身言论的真实性、公正性、社会影响尽到更高的关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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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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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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