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每日——民法:法人的一生
相关法令:
行为设定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设立者为设立法人而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未设立的由设立者承担,设立者为2人以上设立者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创始人有权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责任,第三方有权请求法人或选择向创始人负责。(与《公司法解释2》第2条相比,差异以本条为准。)。
法人成立
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字、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法人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设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依照其规定。
更改注册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的对方人。
法人合并分离责任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后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法人终止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依法清算、注销登记、解除法人:
(一)解散法人;
(2)法人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理由。
法人解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依照其规定。
法人解散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将解散:
(一)《法人宪章》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出现《法人宪章》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
(二)法人的当局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责令关闭或者取消。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算义务人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董事等执行机关或决策机关的成员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
清算队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请参考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法人终止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可以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剩下的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法人权力机关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法人注销登记完成后,法人终止。如果依法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清算结束后法人将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完成法人注销登记后,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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