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午,龙港法院公开审理了传染病期间传染病预防罪案件,当时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基本事件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从湖北武汉回到龙港市银源办公楼后,明知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了相关预防措施,却隐瞒有武汉居留史的事实,故意拒绝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调查。
自以来,黄某多次进出医院、银行、商场等公共场所,2020年2月16日被诊断为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隔离了500多户家庭、20多名医务人员和100多名密切接触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年1月20日书面)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新冠病毒感染肺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甲类感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法院听证会
龙港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拒绝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通过审理从法律上确定了对甲类感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存在严重的传播风险。那种行为已经妨碍了传染病预防罪。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率的情节,自愿认罪,承认处罚,结合本案。
法官说
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您和您的家人的健康和安全,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妥善遵守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控制、远程办公等预防措施,不要以身试法,触摸法律红线,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抵抗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预防罪】违反传染病预防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类感染病和依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果特别严重,将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污水、污物、场所、物品进行消毒。
(三)许可或者纵容传染病患者、医院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传染病传播工作。
(四)在销售、运输疫区中,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没有消毒处理。
(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执行,拒绝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单位犯前款罪,对部队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资料来源|龙港市人民法院
资料来源:温州商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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