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和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规定。

第二条我院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946,在陕招生代码:813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

第四条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创始于1937年,2004年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学院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校园占地面积1300亩,建筑面积28.36万m2。现有教职工970人,全日制在校学生14000人。设有14个教学院部,1所附属医院。现有教学仪器设备8000多台(套),总值9900万元,馆藏图书112万册。开设41个高职专业,涵盖机械、电子、生物、化工、建筑、医学、财经、旅游、师范、艺术等10多个门类,主要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专业人才,开展各种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统一大道

邮 编: 712000

学校网址:http: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院办公室、招生处、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纪检委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依次负责组织协调、招生宣传、考试面试、新生录取、安全保卫、纪检督察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委员会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

招生咨询电话:029—33681888 33681999

029—33680050 3368118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专业、分类型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

第九条单独考试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以学院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我院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参加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或已参加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报名,且符合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1日8:30至3月6日17:00,根据学院单独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向我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凡申请我院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在省招办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名后,于2017年3月7日至3月10日在我院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考生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确认报名信息,填报专业并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符合报考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考我院的考生,也可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来我院现场报名。

第十三条学院对申请参加我院单独招生考试的普通高中学生和 “三校生”统一组织考试。

第十四条申请我院的考生于2017年3月18日在我院进行文化课考试(笔试)和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总成绩500分,其中笔试内容为语文、数学和英语,各科100分,满分300分;面试满分200分。

第十五条我院于2017年4月6日将预录取考生名单通过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省招办;2017年4月7日至4月10日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7年4月8日至4月11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我院注册报到,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我院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陕西省招生办统一组织下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考生笔试和面试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普高生和“三校生”报名人数比例,酌情分配普高生和“三校生”的录取计划。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与招生计划确定录取分数线。护理、药学、学前教育专业严格执行专业招生计划,在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未达到护理、药学、学前教育专业录取线的考生,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予以调剂或退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农林、地矿、化工等艰苦行业和民族文化传统专业实行笔试免考;对具有声乐、器乐、舞蹈相关证书的考生实行笔试免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直接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合格后予以录取。

(1)报考我院畜牧兽医、石油化工技术、工程测量技术、民族传统技艺专业的考生;

(2)取得声乐、器乐、舞蹈5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免试录取。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

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2)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生。

(3)获得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

誉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我院承认考生在其他示范高职院校参加考试的笔试成绩,如果参加我院录取,须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或技能测试考核。以笔试和面试或技能测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学 费:

音乐教育文史类、理工类7000元/年;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中外合作)、汽车营销与服务(中外合作)专业学费为11000元/年;

其他各专业文史类、理工类均55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10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五条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奖、助学政策,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3500元/年。

2.设立院长奖章,金质奖10000元、银质奖5000元。

第二十六条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在学院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咸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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