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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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卫生保健委员会发布公告,征求公众对《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的意见。其中,污蔑、诋毁中医的行为面临公安责任的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甚至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导致红毛药酒跨省抓捕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上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允许利用中医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或诋毁中医。
违反上述行为,《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诽谤、中伤中医,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起草说明,上述规定旨在建立中医药文化宣传舆论保护制度。
但业内人士认为,不接受批评并不能促进中医的发展。要真正促进中医药的发展,应加大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提高中医药产品和服务质量。
同时,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实诽谤和中伤都是高度主观的,很难有统一的标准来衡量。由此可见,在2018年谭钦东损害红毛药酒声誉一案中,谭钦东因在网上发布红毛药酒为“天下毒”而跨省被捕。
事实上,自2019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来,国家层面扶持中医药的决心已经非常明确。在以上意见中,立法的要求大多与中医服务提供者有关。
2016年版《中医药法》并没有规定中医不可诋毁、诋毁。相反,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文化宣传的规范主要是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进行虚假或夸大的宣传,不得利用中医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角度制定的。
中医法规实际上是中医的行政法规,从法律层面来说低于《中医药法》,是对《中医药法》的完善和细化的补充。
4月2日,国务院在简化管理、分散管理、优化服务改革的基础上,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在此之前和之后,湖北、四川、江西、山东、北京、贵州、山西、安徽先后起草、颁布和实施了中医法规的地方版本,将成为地方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经询问,卫生知识局在北京以外的省份的中医药法规中没有发现任何诋毁、诋毁中医药的规定。
中医药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但过度保护也可能是一种危害。根据北京市卫健委发布的一份文件,上述有争议的规定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修改后的意见将于6月28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仍有扭转局面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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