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涌入法院,但有些案件没有被法院受理。8月17日,海淀法院以三个典型案例为例,提醒当事人不可仲裁或驳回起诉。
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李鑫 摄确认工资标准并非法院受理范围情形
杨先生自2010年7月2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在嘉电公司工作。公司搬到河北省固安后,杨先生认为这与他的实际情况相冲突,放弃了搬到新的地址。杨先生称,公司支付的社保基数与其实际工资流向不符,公司提供的台账与其工资流向不符。他向法院上诉,要求确认他在职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
经审理,法院认定,杨先生请求确认的对象是指事实,不是法律关系,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诉讼利益而不适用法律,裁定驳回杨先生的诉讼。
法官的陈述
针对诉讼请求,法律观点认为“诉讼请求是原告基于诉讼标的提出的特定实体权利请求,即诉讼请求是对原告所追求的实体的特定法律地位或特定法律效力的请求。”
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诉讼分为支付诉讼、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作岗位,确认工作内容可以接触导致白血病的有害物质,确认合同是伪造的,确认工程责任事故与劳动者无关等。,不属于劳动争议确认诉讼的受理范围。
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非法院受理范围情形
周女士声称她是一所技术学校的员工。她于2014年5月55岁退休。她希望60岁退休,但学校拒绝了。周女士说,学校声称已经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强行中断她的工作,并按照她的退休标准支付她的钱,至今已有五年。她上诉法院,要求责令学校从2014年5月至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并检查学校非法退休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本案学校为事业单位法人,周女士为事业单位工作。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为因核实退休年龄和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范畴。因此,对周女士的诉讼被依法驳回。
法官的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除上述情况外,职工与事业单位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比如在审判实践中,档案的安置、行政级别的确定、确认单位侵犯其工作权、住房权、名誉权的违法性等案件,都不是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补缴社会保险并非法院受理范围情形
万先生称,他于2004年9月2日加入第一分公司,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公司以低于其工资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月至2018年6月,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据此,请求法院责令首科公司支付其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纠纷为社会保险征缴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万先生的诉讼被依法驳回。
法官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弥补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争议的,由法院受理。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需要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劳动者通过其他途径缴纳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缴纳的,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影响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缴纳和给付的正常秩序。
1.《梁诗晨 事关工资社保和退休!法官提醒:这三类劳动争议法院不管》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梁诗晨 事关工资社保和退休!法官提醒:这三类劳动争议法院不管》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8279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