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可口可乐公司每年都会推出获奖的瓶盖,其中一些输给了何先生在广西南宁的回收站。今年,何先生召集工人回收可以“揭开并中奖”的瓶盖,用自己的钱预支给一些工人,总共花了14万元左右。但是7月初他去交易所的时候,可口可乐说这是不正常消费,不会被兑换。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表示,大量购买瓶盖不是正常的消费者行为,不符合促销活动针对的消费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叶桂明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就应该获奖。据悉,当地报纸对可口可乐促销活动的宣传是: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如果购买一款带有“揭盖中奖”促销标识的瓶盖产品,就有机会获得“礼品饮酒奖”。如果瓶盖上印有“送一罐可口可乐330 ml汽水”字样,则可获得一罐汽水,中奖者应携带中奖瓶盖到指定的兑换点兑换奖品。法律方面1。大量购买瓶盖的人是消费者吗?2.可口可乐公司应该为何先生得奖吗?3.可口可乐公司拒绝获奖。何先生是如何维权的?律师解释说,消费者只有在需要购买产品的时候才是消费者。北京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青山认为,消费者是日常消费中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商品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为了商业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特征。但何先生既没有买过饮料,也没有实际消费过,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何先生给工人发工资的行为与可口可乐公司无关,所以他无权要求可口可乐公司给工人发工资。没有指定特定的组。谁拿着获胜的瓶盖,谁就能获奖。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杰解释说,何先生是否是消费者,并不一定与可口可乐公司是否应该兑现给他颁奖的承诺有关。可口可乐公司在促销宣传中并没有具体说明一定是“消费者”这个词,或者说一定是某个特定的人才获奖。相反,从可口可乐公司给不确定的人提供和承诺的宣传就可以看出来。可口可乐公司有义务获奖,无论是合法购买还是捡来的,只要在可口可乐公司推广的宣传内容上符合获奖条件。败诉的律师李青山表示,如果胜诉瓶盖的原主人放弃胜诉瓶盖,就等于放弃胜诉瓶盖的所有权,胜诉瓶盖此时就成了“无主之物”。何先生先于他人占有这些瓶盖,实际上取得了这些瓶盖的所有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虽然原主人是基于销售合同获得了颁奖瓶盖的所有权,是真正的消费者,何先生也不是消费者,但是何先生已经拥有了颁奖瓶盖的所有权,可口可乐公司应该为其颁奖。维权建议:可口可乐公司违约不奖可诉。王杰律师表示,如果可口可乐公司不颁奖,何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履行合同,这是他在推广宣传中承诺的义务。从可口可乐公司推广的宣传来看,可以理解为一个未指明的人拿着奖瓶盖就可以给可口可乐公司中奖,可口可乐公司应该给何先生一个奖,否则就构成违约,甚至可能构成欺诈。李青山律师强调,根据可口可乐的赎回规则,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唯一证据是获胜的瓶盖,而不需要证明他们是否是实际消费者。只要何先生拿着中奖的瓶盖要求可口可乐公司中奖,对方必须按规定中奖,无权要求何先生证明自己是消费者还是饮料购买者。正文/记者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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