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沈阳市发布《关于全面取消人才落户限制进一步解放落户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通知对沈阳的自由化和结算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沈阳取消结算限制
1.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含往届)学生及毕业生可落户沈阳;
二、取得国家承认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以落户沈阳;
3.在沈阳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可以在沈阳定居;
4.在沈阳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沈阳落户;
5.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可在沈阳落户;
6.在沈阳购房并取得合法住房手续的(包括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可以落户沈阳;
七、凡具有沈阳户籍的居民,其父母、配偶、子女均可在沈阳避难。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原沈阳市结算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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